Re: [课业] 证券交易法的一些问题

楼主: Kapono (Kapono)   2022-04-12 14:36:44
※ 引述《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之铭言:
: 大家好,最近读证交法,遇到一些法条解释上问题,特此请教
: 1.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20条规定,委托书征求人除委托
: 股务代理机构以外,受代理股份3%之限制但对照公司法177条2项有明确指出限定
: 征求之情形系在“受2人以上”委托时,委托书规则20条并未如此规定,是否系
: 指公发公司之主动个人征求只要“代理”,就有3%妣郃謘A而无论其代理之股东人数?
推测可能是自己念的,如果是上课的话老师应该会教到这两个一开始就不是同一个方向
(一)委托书规则第5条、第6条,均属“主动征求”的类别
(二)公司法第177条和委托书规则第13条则是放在同一个类别“非属征求”
会把两个混在一起问,即属欠缺前开上位概念
回答你的问题,这两个概念既然不同方向,故而委托书规则第5条、第6条的主动征求,
自然不受公司法第177条的非属征求的“人数限制”,仅受到委托书规则第20条的
征求股数上限
: 2.在证交法155条之冲洗买卖,实务上认为因为法条并未规定,所以就算以市价或
: 均价大量交易,只要有外观上交易活络之表象,最终价格未变动仍然该当。惟操纵
: 市场行为定义上与价格变动挂勾(供需理论),故学理上是否需额外添加此一不成文
: 构成要件呢?
这个问题也是上课应该会教到的问题
证交法第155条立法之初,即已完全区分两者立法
(一)拉高交易量: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5款冲洗买卖,本即仅默认规范“单一行为人”
人拉高交易量之行为处罚,故而不涉及价格高低。
附带论及,如果是行为人两人以上拉高交易量之处罚,则系以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
相对委托处罚之。
(二)拉高价格:立法上本即设定以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4款,连续交易加以处罚,
为避免违法认定过于任意,尚且增定“影响市场价格或市场秩序之虞”的要件。
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完全区分”两者,故而在处理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5款就仅以
拉高交易量之不当行为加以处罚。
作者: business85 (business85)   2022-04-12 16:22:00
作者: tatalzy (阿獭)   2022-04-12 17:05:00
好文推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4-12 17:25:00
谢谢您的回答,本废有上学校课程,会有第二问是当初老师上课真的如此批评(在笔记里有),但本学期远距,教授不回信...下礼拜期中...才临时上来问,至于第一问我的想法是,有分征求态样应该只有使用委托书规则不是吗?公司法既无区分,解释上所谓受委托就不排除是你找人委托你还是对方主动委托你?所以才有这个疑问,想确认一下公发公司主动征求是否凡代理行使就有3%限制补充:虽前述有提及有上学校正课,惟仅在澄清事实,提出如此愚蠢的问题全责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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