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5401920 (s h p)
2022-03-03 14:03:00这个问题其实你把抗辩权发生主义跟请求权经抗辩后消灭的说法串起来就懂了,详言之,我国民法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这是学说经过对于消灭时效章节体系解释的结果,因此,消灭时效完成后,仅仅是发生抗辩权是对的;第二,权利的意义是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之力,因此,所谓的“债权”这个权利,包含了得以有效受领给付利益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请求权(力)(但不限于请求力),而消灭时效产生的抗辩权正是对抗债权产生的请求权,依照实务见解,已经行使抗辩权以后请求权与抗辩权各自归于消灭,这也就是所谓的请求权消灭,但是债权不消灭形成的理由。最后,债权还是存在、债权人仍得依有效的享受债务人的给付,不过此时债权人不能够请求给付而已,学说上对此种债务将之命名为“自然债务”。相关的论述可以参考王泽鉴老师的债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