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求权到底消灭不消灭

楼主: waakye (明天的太阳)   2022-03-03 00:42:09
科目:民法
请先看下题目
31 下列关于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叙述,何者错误?
(A)消灭时效因障碍事由的发生,有中断或不完成之问题;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或不完成
之问题
(B)消灭时效完成后当事人得抛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当然消灭,无期间利
益抛弃
(C)消灭时效完成后请求权不消灭,当事人得提出抗辩;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法
院得依职权作为裁判资料
(D)消灭时效自权利成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可行使时起算
解答为D
我的问题不在本题目 而是消灭时效与请求权的观念上
我原本的观念: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22-03-03 01:40:00
请求权采抗辩说 解除权采消灭说*形成权啦
作者: sherlockscu (是夏洛克不是宅洛克)   2022-03-03 08:11:00
请求权消灭 权利本身不消灭 才会有可以选择给付与否的问题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22-03-03 14:03:00
这个问题其实你把抗辩权发生主义跟请求权经抗辩后消灭的说法串起来就懂了,详言之,我国民法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这是学说经过对于消灭时效章节体系解释的结果,因此,消灭时效完成后,仅仅是发生抗辩权是对的;第二,权利的意义是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之力,因此,所谓的“债权”这个权利,包含了得以有效受领给付利益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请求权(力)(但不限于请求力),而消灭时效产生的抗辩权正是对抗债权产生的请求权,依照实务见解,已经行使抗辩权以后请求权与抗辩权各自归于消灭,这也就是所谓的请求权消灭,但是债权不消灭形成的理由。最后,债权还是存在、债权人仍得依有效的享受债务人的给付,不过此时债权人不能够请求给付而已,学说上对此种债务将之命名为“自然债务”。相关的论述可以参考王泽鉴老师的债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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