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连结: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24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5项:
“汽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1项测试之检定者,
应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
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他检体之采样及测试检定。”
1.牴触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
2.牴触宪法第22条(概括基本权)‘保障身体权’及‘资讯隐私权’。
3. 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已依上开规定实施、尚未终结之各种案件,仍依现行规定办理。
4. 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法’。
5. 修法前过渡阶段
交通勤务警察强制取证程序之实施,应‘报请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始得为之。
5-1. 情况急迫时,得先行移由医疗机构实施血液检测,
并应于实施后‘24小时内陈报检察官’许可。
5-2.检察官认不应准许者,应于3日内撤销之;
受测试检定者,得于受检测后10日内,声请该管法院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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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了一下可能会考的摘要应该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