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诉争点整理之免证事项

楼主: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19 17:22:57
依照邱派体系中的争点整理阶段,在做证据上争点整理时,会先剔除278-281条等不需要证明的事项,之后法院在进行证据调查、言词辩论阶段的时候就可以不用争执那些事项。
我的问题是280条第一项关于拟制自认:于在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但是就体系上来看,证据上争点整理时根本还没进行言词辩论,那怎么有办法确定何谓拟制自认之事项呢?
目前我的想法是,这里的言词辩论是否就是指实务上,法无明文的准备性言词辩论期日程序?亦即此阶段仍为准备程序的一部,只是是有行言词辩论的准备程序而已?
有请民诉达人解答
感谢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2-01-21 00:36:00
首先拟制自认的发生情形很多不一定是280的情形才会发生拟制自认依稀既得也有说被告答辩经阐明后仍不具重要性也会被拟制自认的再者280的存在应该是先于争点整理被提倡吧早在19年的民诉就有条文了(不过条号不一样)那个年代根本就还没有程序阶段化的概念吧所以不太需要把准备型言词辩论跟280扣一起
楼主: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22 01:55:00
感谢分享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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