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邱派体系中的争点整理阶段,在做证据上争点整理时,会先剔除278-281条等不需要证明的事项,之后法院在进行证据调查、言词辩论阶段的时候就可以不用争执那些事项。
我的问题是280条第一项关于拟制自认:于在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但是就体系上来看,证据上争点整理时根本还没进行言词辩论,那怎么有办法确定何谓拟制自认之事项呢?
目前我的想法是,这里的言词辩论是否就是指实务上,法无明文的准备性言词辩论期日程序?亦即此阶段仍为准备程序的一部,只是是有行言词辩论的准备程序而已?
有请民诉达人解答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