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如果主张正当防卫而防卫行为有权利滥用之情形,就无法主张正当防卫吗?
会这样问是因为解题书中有提到防卫过当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防卫逾越必要性”、另一
种是“防卫行为有权利滥用情事”。
想请教大家一下,谢谢
作者: minerve8 (神的证明) 2022-01-02 00:41:00
在违法性审查阶段,若逾越必要性则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在罪责阶段讨论期待可能性的高低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22-01-02 09:40:00
这部分建议查一下刑总教科书确认,林钰雄老师跟王皇玉老师教科书中所指的权利滥用形态不同,因此得出来的结论也不一样。
权利滥用和逾越必要性,一样的东西,不同的说法,建议同一学派的说词要连贯,拼装车的写法老师可能会觉得你观念不清到处乱学。
逾越必要性的防卫行为就“不正当”;权利滥用的正当防卫他的手段目的还是正当的,只是在特定的情境、对象上构成权利滥用,换个时空背景对象,就没有滥用的问题。
所以没有目前的思考方式,就是虽然手段符合必要性,但在特殊情况下,需再讨论是否有权利滥用之情形。若有权利滥用情形,就无法主张正当防卫,是吗?
结论上都是防卫过当,但这种分类体系上有点问题。通过必要性的审查,才会有权利滥用的问题。解题上可能扣分的瑕疵就是未检验或未通过必要性却论述权利滥用。
@bt011086 若已属权利滥用,不就无法主张正当防卫了,为何还会有防卫过当的问题?
逾越必要性的防卫过当跟权利滥用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至于是否要承认权利滥用也是一种防卫过当有讨论空间,但若不作此解释,现行法就无从减轻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