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上诉时对诉讼代理人与本人送达,上诉时间起算点的问题。
为什么民事诉讼上是以送达法代起诉;刑事诉讼上是以送达本人时起诉?不同的点在哪?
民事诉讼上:
依据90年第7次决议见解,若被告有委任诉讼代理人,仍应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对本人送达不生效力。所以自送达于诉讼代理人时起算上诉期间。(103年民法43题)
刑事诉讼上:
依23 年上字第 4260 号判例上诉期限为十日,自送达判决书后起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定有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得独立上诉之人,纵未受判决书之送达,而其上诉期限仍应自被告收受判决书送达之翌日起算。(107年司律刑法6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