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甲与友人乙谋议,要侵入丙家行抢。两人依计划,翻墙进入丙家庭院埋伏。丙开车返家
时,甲持枪上前喝阻,要丙下车,而乙在旁边把风,丙见状,踩油门加速冲撞甲。甲情急之
下自行朝挡风玻璃
射击丙,丙头部中弹,经送加护病房抢救,所幸生还。关于本案,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不构成杀人未遂或重伤罪的共同正犯
(B)甲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但可依紧急避难阻却杀人未遂罪责
(C)甲开枪出于情急,并没有杀丙的意图,因此不具杀人故意
(D)丙开车冲撞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依情形可减轻或阻却罪责
A1: A
疑问:甲乙为强盗罪共同正犯,并依计画埋伏,之后甲以凶器吓阻丙,丙冲撞甲为正当防卫
(排除D),甲以枪攻击,应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排除B),而且甲乙虽有持枪行
抢之犯意联络,但甲开枪已经超越预谋部分,如有杀人未遂或重伤罪不及于乙(答案A)
较疑惑的是C,在题目这样叙述下甲的开枪算是有杀人意图吗?我以为甲开枪目的应该是为
了使丙停车,并不在意击中何处,感觉自己好像概念上忽略掉什么重要的东西...还是说甲
朝挡风玻璃开枪的行为默认为朝丙头部开枪,所以已经是基于杀人之犯意?
还请各位贤德提点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