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 并付拍卖相关问题

楼主: LinBurro (Burro)   2021-08-15 12:03:20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一、A地所有权人甲将A地设定抵押权于乙后,甲在A地上兴建B屋,并将B屋出租并交付予
丙。嗣后,甲无法清偿对乙之债务,故乙实行抵押权拍卖A地,乙固然得依第877条第1项
之规定,就B屋并付拍卖无疑,惟乙是否得请求法院除去B屋之租赁关系?
个人想法是本案租赁物并非抵押物A地,而系抵押物A地上之B屋,与第866条第1项规定文
义不符,故乙不得请求除去B屋之租赁关系。
二、A地所有权人甲将A地设定地上权予乙后,乙在A地上兴建B屋。嗣后,甲又将A地设定
抵押权予丙,丙于实行抵押权拍卖时,得否将B屋并付拍卖?
个人想法是A地设定抵押权时已存有地上权之登记,按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优先性,丙
系取得“有地上权登记之A地抵押权”,故丙于实行抵押权拍卖时,不得除去乙之地上权
,且B屋系在设定抵押权之前即已兴建,亦不符第877条之规定,故丙不得并付拍卖B屋。
请问各位上述解释是否有问题?
作者: jimmy1996 (晓风残月)   2021-08-15 12:47:00
我认为您的看法都对。民法之所以要设计“得除去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用益物权或相类似的债权关系”系为保护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对于抵押物的经济价值的评估。倘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设定时,即可预见并评估经济价值时,则该风险应由抵押权人自行负担,而非用益物权人或相类似关系的债权人负担该不利益。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15 12:55:00
第一题可以877理由:设定后盖的房子为独立物 符合862条3项就算租给别人好了 还能用866条请求法院除去租赁(877条2项866条1,2项)第二题正确但是如果题目是写“设定时”已有房屋不能跑877 转思考876法定地上权还有一个点是使用借贷能否类推425条规定
作者: zx821027 (楷文杜兰特)   2021-08-15 16:13:00
第一题依86 台抗588号判例,抵押标的物系该土地而非房屋,可以类推第866第二项除去租赁关系
作者: sam74785 (小甜甜吻仔鱼)   2021-08-16 09:29:00
优文推。第一题赞同zx大,并补充拙见:殊难想像承租建物之承租人仅得使用建物,而不得使用其座落之土地进出建物(只能直升机进出吗),故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认出租人有授与承租人使用土地进出之权限。从而,可能的解释有二者。其一,该土地为租赁关系效力所及,依866一项处理;其二,纵严格解释租赁关系,效力仅及于建物而不及于土地,然该土地亦有出租人授与承租人进出之权利,依866三项处理。第二题赞同lin大。
作者: seala   2021-08-16 13:14:00
ㄉ批阴影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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