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一、A地所有权人甲将A地设定抵押权于乙后,甲在A地上兴建B屋,并将B屋出租并交付予
丙。嗣后,甲无法清偿对乙之债务,故乙实行抵押权拍卖A地,乙固然得依第877条第1项
之规定,就B屋并付拍卖无疑,惟乙是否得请求法院除去B屋之租赁关系?
个人想法是本案租赁物并非抵押物A地,而系抵押物A地上之B屋,与第866条第1项规定文
义不符,故乙不得请求除去B屋之租赁关系。
二、A地所有权人甲将A地设定地上权予乙后,乙在A地上兴建B屋。嗣后,甲又将A地设定
抵押权予丙,丙于实行抵押权拍卖时,得否将B屋并付拍卖?
个人想法是A地设定抵押权时已存有地上权之登记,按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优先性,丙
系取得“有地上权登记之A地抵押权”,故丙于实行抵押权拍卖时,不得除去乙之地上权
,且B屋系在设定抵押权之前即已兴建,亦不符第877条之规定,故丙不得并付拍卖B屋。
请问各位上述解释是否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