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96年台上6861判决中提到“而该第四百五十一
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前条第一项之案件”,应系指法院得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而言,并
非祇限检察官以书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法院迳以简易
判决处刑之案件亦属之,否则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条之一第三项审判中求刑协商之规定,势
将成为具文,殊违立法之本意。”
不太理解为什么把451-1I扩张解释,包含449II,与451-1III有什么关系跟影响,是不是
因为这样解释,449II才能受451-1IV但书的限制?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