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事简易处刑实务见解疑问

楼主: u038321971 (EasonPAL)   2021-07-07 01:22:31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96年台上6861判决中提到“而该第四百五十一
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前条第一项之案件”,应系指法院得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而言,并
非祇限检察官以书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法院迳以简易
判决处刑之案件亦属之,否则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条之一第三项审判中求刑协商之规定,势
将成为具文,殊违立法之本意。”
不太理解为什么把451-1I扩张解释,包含449II,与451-1III有什么关系跟影响,是不是
因为这样解释,449II才能受451-1IV但书的限制?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
作者: bluesun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2021-07-07 10:11:00
因为449II情形在侦查中通常并未做求刑协商
作者: bt011086 ( )   2021-07-08 15:28:00
前条第一项之案件系指宜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而非指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以代通常程序起诉)之案件。至于目的,应该是455-1第2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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