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okuang (kuang)
2021-06-30 21:46:07参93 年台上字第 5185 号判决,
预料证人不能于审判期日到场之原因,须有一定之客观事实,可认其于审判期日不能到场并不违背证人义务,例如因疾病即将住院手术治疗,或行将出国,短期内无法国,或路途遥远,因故交通恐将阻绝,或其他特殊事故,于审判期日到场确有困难者,方足当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认为是原因?
那请问可能奉派出国受训或预产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当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题是证人可能奉派出国,拟答是认为非正当理由,但参考判决,不是算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