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诉第233条得独立告诉期间

楼主: leokuang (kuang)   2021-06-28 20:22:42
有尽所能找,但没有一个确切答案,因此上来求救;(
233条是独立告诉规定,告诉期间跟直接被害人告诉期间分别计算。
但是否要在直接被害人可告诉期间获知被害事实,才有告诉权?
有论点是不需要,因为是独立告诉权,而且告诉时有该身份即可;
另有论点是需要,为了维持法安定性。
个人是偏向后者,但请问是否有正确唯一解?
谢谢大家愿意回答我这个笨问题。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6-28 21:40:00
可参考98高院座谈37号决议是采否定说啦,不过我觉得这种极端案件其实现实中很少,如采肯定亦无不可,正常来说文意解释上应该是不因他人告诉权行使与否及有无丧失而影响,总而言之就是跟他人告诉权行使无关。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21-06-29 09:03:00
同一楼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6-29 09:29:00
四等书记官有一题类似的 不过是考上诉349条20天起算如果是独立上诉人的话 依然从本人收受判决书时起算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6-29 12:01:00
告诉与上诉差别甚大,是否有严格限制的必要? 从公平正义跟发现真实角度来看应采否定见解,现在连故意致死的追诉期都没上限了如采肯定见解,无异鼓励凶手恫吓被害人不得提告拖延时间而已如被害人是未成年又更容易控制,将架空法代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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