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检察官违反刑诉95条告知义务效果?

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21-06-27 08:44:07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违反95条告知义务的效果依照158-2第2项准用158-2第1项。
但检察官违反95条的效果是要依照什么不得作为证据呢?
作者: gakuto1806 (岳人)   2021-06-27 08:51:00
法律没规定就158-4权衡
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21-06-27 08:57:00
所以不是依照92台上4003判决“规避告知被告权利之行为,无异于剥夺缄默权及防御权行使,难谓非以诈欺方法取得自白”,即依156排除证据能力?可是警方违反95原则依照158-2不得作为自白,受过专业训练的检察官违反95反而得依照158-4权衡是否合理?
作者: wunhanlee (篮下夺命指挥官)   2021-06-27 09:32:00
要看是不是蓄意规避吧是的话98+156;不是的话158-4更正一下 我刚刚讲得是92台上4003 针对证人转被告的部分如果不是证人转被告 就158-4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1-06-27 10:04:00
实务采权衡158-4,学说类推158-292台上4003针对证人转被告无践行告知义务
作者: Joyeeee (Joye)   2021-06-27 10:13:00
非蓄意:实务158-4 学说有类推158-2;蓄意:98、156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1-06-27 11:21:00
92台4003 蓄意156 非蓄意158-4 原Po二楼你回的就是学说理由 所以学说觉得应类推158-2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21-06-27 12:02:00
书再去唸熟一点…
作者: rayjim5566 (濬ray)   2021-06-27 13:47:00
针对任意性之判断,美派认为是有或无的问题,无法依据158-4权衡,而是应该类推适用158-2
作者: Balzac (巴尔札克)   2021-06-27 19:08:00
实务上殊难想像此情形发生,权利宣告根本开庭反射动作…想蓄意规避,书记官应该也会提醒…
作者: chouwang68 (张子房)   2021-06-27 19:52:00
同楼上,92台上4003的发生背景是先以证人身分传唤,依法具结后取得的证词,直接拿来当作指出犯罪事实的证明方法,所以才被痛陈以法定人证方法蓄意规避法定被告方法(也就是告知义务),而后直接宣告不得为证据。跟一开始就用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传来,却没有践行法定告知义务程序不同。
作者: qw5980162 (学不会)   2021-06-27 19:55:00
二楼 不会不合理 你拿传闻法则例外规定159-1 159-2去比较就比较清楚了
作者: chouwang68 (张子房)   2021-06-27 19:56:00
真的考试遇到这题,上面一堆答案,自己选个喜欢的,写的时候注意不要笑出来就好。我比较想知道,命题委员出题时的勇气。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6-28 00:45:00
92台上4003号判决是说蓄意违反告知义务取得的自白无证据能力而且倘若是共犯/共同被告案件的话虽然按109台上2638号判决对于共犯/共同被告是158-4但是用在自己身上是违反181条及186条2项不自证己罪 也是无证据能力更正 蓄意违反告知义务的话 如果是选任辩护及缄默权用158-2二项 告知罪行及请求调查有利事证或非蓄意用158-4
作者: EOMing (敏)   2021-06-28 03:18:00
这种题目若敢出出来要考生附具个人见解或试抒己见的话,小弟文末绝对写以下文字: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2第1项但书的例外容许规定已是立法笑话,检察官身为"法律专家"却能善意违反第95条的告知义务更是天大的笑话,本案应依第156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以其他不正之方法(用法律武器的优势地位赤裸裸夺下对照的防御武器),取得被告之自自,不得作为证据。关于158-2 I 但书的立法批评,可参照:黄朝义,刑事诉讼法,2017年五版,页586。朱石炎,刑事诉讼法论,2018年修订八版,页177-178。
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21-07-11 10:45:00
补充实务见解102台上265号判决,倘检察官非故意违背95条之告知义务而取得之供述证据,其证据能力应依158-4规定,审酌其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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