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当中 动产与不动产"受领迟延"的意思

楼主: LostVictory (VICTORY)   2021-06-22 11:46:01
目前自己买某X华出版社的法学大意来自修 (一本书主义 不再乱换)
读到民法的章节
关于动产 不动产 受领迟延之处理方式
书本内容提到
受领迟延之处理方式:
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如给付物为不动产,债务人得抛弃不动产的占有 (民法241)
如给付物为动产,债务人则得提存给付物 (民326)
在这边 不懂想问的是
1. 受领迟延 的意思是?
2. 如给付物为不动产,债务人得抛弃不动产的占有
那债务人抛弃不动产的占有之后,接着会发生什么事? (继续看下面的法条?)
请版上神人解惑一下
谢~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1-06-22 13:46:00
受领迟延:民法234:债权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者,自提出时起,负迟延责任。不动产概念上,因为是采登记主义,所以没办法将不动产给提存所履行交付义务,抛弃占有不是抛弃所有,这要先厘清。所以法条才规定以抛弃占有方式以为履行交付义务。既然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了,日后如果房子突然非因债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烧了、倒了,债权人是不能主张债务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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