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赔案件的性质认定问题
国家赔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5
国家损害赔偿,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
§12
损害赔偿之诉,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在国赔法本身的性质的认定上,
国赔案件应该属于公法事件还是私法案件的认定依据,
应该要用审判法院来判定该案件的公私法性质,
还是在案件基础事实上来认定?
举例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国字第 4 号民事判决
https://reurl.cc/rgLAMO
原告主张:
原告于108年3月15日晚间11时许,在新竹市
东区忠孝公园内与友人乘坐在椅子上聊天,适
公园内之榕树(下称系争树木)因感染褐根病而无预警倒塌,
原告闪避不及致右小腿被系争树木压伤,
并造成原告右侧远端胫腓粉碎性骨折,
经新竹市消防局送往新竹马偕医院救治,
迄今仍因腿伤需门诊追踪治疗中,
并因此受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更甚者,原告因右肢不宜负重粗重工作及剧烈运动,
无法久站、须靠拐杖助行及需疗养请假等情事,
遭原任职之亚太仪测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亚太仪测公司)
于108年8月15日以不适任为由将原告予以资遣,
原告顿失谋生依靠来源,且父母均年事已高,
仰赖原告扶养,原告因所受伤势、后遗症而痛苦万分。
这个案件是公法事件还是私法事件的判断依据应该是
依审判法院为民事法院来认定该案件性质为私法案件,
还是因为案件本身是国家赔偿法事件,应认其为公法案件?
会这样问是不只听到一个实务工作者认为国赔案件
是私法关系,理由是国赔法适用民法及民诉
而且只要审理法院是民事法院,
那就是私法案件
想问这样的定义有问题吗?
我自己的想法,我认为应该要看案件发生的原因来判断,
以案例这种案件来讲,发生原因乃是因为公务机关疏于管理所造成,
案件本身之性质应是公法事件。
国赔法适用民法及民诉之规定,
不应据此将该案件本身之性质视之为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