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想问公务员法有关免职溯及生效日的问题,以下摘录铨叙部的函释:
1.铨叙部89.01.25.(89)铨二字第1845773号函
...免职,并自“判决确定之日”生效。
2.铨叙部96.12.18.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号函
...免职应溯自“各该款情事发生之日”起生效。
109地特廉政中有一题题目是:
甲警察104年7月1日与他人共同犯恐吓取财罪,判决于106年7月15日确定。免职处分溯及
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决确定日生效,合理?
我有疑问的是,依照96年的函释,免职应该要溯及恐吓取财罪发生的那一天起生效吧?感
觉这两个函释说明的溯及生效起始时间会不一样耶?
我从文义来看,89年的函释=溯及106年生效,96年的函释=溯及104年生效。
但看各大补习班的解答,都是只提96年函释,然后就直接以“溯及106年生效无违法”作
结(89年函释的灵压...)
请问哪里理解有误?
@想再额外问一题@
铨叙部1023682142号函(涉及102年任用法28条修正生效后之适用)提到因双重国籍而免
职,其追还俸给依任用法28条第3项但书办理,但该法但书只提到撤销任用而没提到免职
,所以这是“类推适用”的概念吗?
以上,先谢过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