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民事赔偿成为认定有逃亡、串证的理由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21-04-03 22:17:05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新闻稿
壹、裁定结果:
李O祥具保新台币伍拾万元,限制住居在花莲县花莲市OO路OO巷OO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并不得与相关证人或与其等就本案边坡安全防护措施计画工程有契约关系
之人接触。
贰、理由摘要:
一、本件现仍在检察官侦查中,依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相关细节及案情自不得详述其内容
,先予叙明。
二、本件被告李O祥经讯问后,承审法官依据其陈述之内容,以及检察官声请时所提出之
各项证据资料,认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审酌本件
事故造成严重之乘客死伤结果,可预见将来极有可能伴随高额之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而
使被告有高度逃亡、灭证之动机,以及其他情事,认为被告本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
项、第2项之羁押原因。
三、然而依照卷内既有事证,被告就本件事故发生之直接原因即货车滑落边坡撞击火车,
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过失责任,并无勾串之可能;案发现场及其他相关之证据
已经检察官进行蒐集,被告湮灭证据之可能性非高。至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与其他人间之责
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挥、监督瑕疵之过失责任部分,本院审酌与被告之利害关系,认
勾串之风险并非重大。被告有固定之职业与住所,纵然高额之民事责任可能导致被告逃亡
之危险,亦得借由具保、限制住居与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减低其逃亡之危险。本院综合
上开情状及本件犯罪情节,认无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等相关规定,裁定
命被告具保新台币50万元,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与相关证人接触如上。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33:00
虽然我自己也觉得李不会因为民事赔偿金额就跑路,因为现在的金额庞大到对于他来说根本就没差了,不过我觉得检方并不是拿羁押来确保民事求偿权,检方的论点应该是因为民事赔偿金额高→李有逃亡可能→所以有羁押必要修正一下用语,应该是有羁押原因,所以这是一个推论的过程,民事求偿金额只是来推李有高度逃亡可能性而已新闻稿也写了,检方是把这个认定为有高度逃亡动机而已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03 22:40:00
感谢冬雨大神白话解说此案,目前在等看看后续发展状况如何,天佑太鲁阁408,亡者安息、伤者早愈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41:00
第一款似乎也没有限定他只能因为“不想负刑事责任”逃跑才构成,因为只要是逃跑了,就防碍刑事追诉审判执行了
作者: sammy98 (军)   2021-04-03 22:44:00
不得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民事赔偿金额高=/=李有逃亡可能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50:0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1870 号刑事裁定本件声请人所涉犯嫌,依检察官起诉书所载,其涉犯数罪犯罪所得数额甚钜,倘经本院审理后予以论罪科刑,其刑轻非轻,声请人并须受刑事没收之宣告及“被害人请求民事赔偿”之责任,衡诸常情,应认声请人主观上有逃亡之动机.所以,还是有人当成审酌因素的同院109年度声字第327号理由栏四、(二)末段故被告确有滞留国外不归以规避刑事没收或民事赔偿责任之可能,而有相当原因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作者: sammy98 (军)   2021-04-03 22:54:00
实际上例如 卫尔康餐厅 负责人 实际例子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55:00
说真的啦,好好讨论不难,不用一上来就扣人家违反不当连结禁止原则这些法官列入考量了,就都是违反不当连结禁止了?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4-03 22:57:00
过失致死嫌疑犯本来就没有羁押的余地比较有可能用民事赔偿理由羁押,可能是诈欺过大金额而且有逃亡之虞检方大概也知道反正一般过失致死就是用这理由然后被法院打枪,可能是想蒙一个年轻又民粹的法官(?
作者: chouwang68 (张子房)   2021-04-03 23:45:00
钜额民事求偿应该只是其中一个考量的因素,主因写这个就算押了,也会被对方律师打到连妈都认不出来。主要还是勾串之虞,逃亡可能性很小,公司资产跟名下财产列出来就知道,远远低于可能被求偿的金额。
作者: albertekins ((  ̄ c ̄)y▂ξ)   2021-04-04 01:28:00
感谢高手分享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21-04-04 02:59:00
检察官自找麻烦 直接写社会重大瞩目案件 犯嫌承受媒体舆论等巨大心理压力可能不愿面对司法足认有逃亡之虞丢去声请就好了反正法院那边不会过 到时候媒体就会去砲法官恐龙 计画通力这问题就刑法183、184的过失犯刑度都太轻了 变成有死亡事实要用276去竞合 结果只论一个过失致死怎么看都有问题不然就是羁押原因多立一项:保护被告人身安全 免得被暴民打死
作者: kilof (KiLoF)   2021-04-04 09:13:00
遇过认罪之后,检察官还用犯罪所得范围不明声请羁押的不知道没收问题什么时候变成羁押要件了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21-04-04 10:20:00
离开法院 去当律师了??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04 10:39:00
回楼上冬雨前检座有在公务员板分享辞职的事,祝冬雨大神海阔天空、儿童节快乐XD~
作者: jacky123ooo (野龟仔)   2021-04-04 11:08:00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21-04-04 11:42:00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04 12:38:00
推!当然有收到礼物啊:冬雨大神您的时事佳文分析、还有好多好多的润饼、春卷,变成鲁肥宅阿姨惹(怒吃春卷)!!佳节愉快喔~
作者: james6666 (詹姆士)   2021-04-04 12:56:00
检座的文果然有法学素养
作者: onlyu0402 (我在故我唱)   2021-04-04 13:12:00
很棒的实体案例解说,复习良药!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1-04-04 13:55:00
高额赔偿不必然是逃亡的原因所以院检要在加强个案中的联结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1-04-04 15:03:00
https://reurl.cc/1g70YW本案死伤结果,甚为严重,被告可能面临相当重的的刑责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现有事业、财产可能化为乌有,加上趋吉避害,规避刑责的人性,本案逃亡的风险性,显非一般过失致人于死案件可以相比拟。
作者: currykukuo (调皮小航)   2021-04-04 19:07:00
推 受益良多
作者: yoyo40329188 (yoyo40329188)   2021-04-04 20:36:00
感谢 收益良多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21-04-04 20:47:00
结果发回重裁直接规避这个问题了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4-04 20:48:00
https://i.imgur.com/rkwZrtY.jpg用前科为由来羁押了,感觉有点勉强就是了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1-04-04 22:10:00
这个案子好像也没什么东西好没收
作者: pups914702 (想不起帐号由来)   2021-04-04 22:48:00
推好文
作者: reclaim830 (reclaim830)   2021-04-05 01:32:00
作者: tupacshkur (coalwood boy)   2021-04-05 08:04:00
推,感谢冬雨大神~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4-05 10:34:00
超法规羁押事由:阿就怕被骂阿
作者: wugilin (南无药师琉璃光如来.满愿)   2021-04-06 11:10:00
推冬雨大!看来刑法相关刑责太轻,立委要利用民气正火趁机修改才对XD
作者: AAAA827   2021-04-06 14:47:00
推推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4-06 17:55:00
超法规羁押事由:啊我就怕被骂w
作者: kelly0230 (kelly0230)   2021-04-06 22:26:00
推浅白深入的解说,冬雨大有考虑当补教讲师,造福考生
作者: DELETE001 (板桥的山下智久)   2021-04-09 16:25:00
https://reurl.cc/nn2nZ8 这条有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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