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新闻稿
壹、裁定结果:
李O祥具保新台币伍拾万元,限制住居在花莲县花莲市OO路OO巷OO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并不得与相关证人或与其等就本案边坡安全防护措施计画工程有契约关系
之人接触。
贰、理由摘要:
一、本件现仍在检察官侦查中,依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相关细节及案情自不得详述其内容
,先予叙明。
二、本件被告李O祥经讯问后,承审法官依据其陈述之内容,以及检察官声请时所提出之
各项证据资料,认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审酌本件
事故造成严重之乘客死伤结果,可预见将来极有可能伴随高额之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而
使被告有高度逃亡、灭证之动机,以及其他情事,认为被告本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
项、第2项之羁押原因。
三、然而依照卷内既有事证,被告就本件事故发生之直接原因即货车滑落边坡撞击火车,
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过失责任,并无勾串之可能;案发现场及其他相关之证据
已经检察官进行蒐集,被告湮灭证据之可能性非高。至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与其他人间之责
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挥、监督瑕疵之过失责任部分,本院审酌与被告之利害关系,认
勾串之风险并非重大。被告有固定之职业与住所,纵然高额之民事责任可能导致被告逃亡
之危险,亦得借由具保、限制住居与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减低其逃亡之危险。本院综合
上开情状及本件犯罪情节,认无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等相关规定,裁定
命被告具保新台币50万元,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与相关证人接触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