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4Tank (M4Tank)
2021-03-17 14:23:36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买卖契约为有偿契约,出卖人应负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义务
(B)甲与乙不得以契约预先免除故意责任,但重大过失责任得预先免除
(C)买受人不能支付价金时,应负担给付不能之责任
(D)买受人支付价金迟延时,原则上出卖人应经催告,始得解除契约
答案D
我选C
给付不能定义不是一方嗣后主观不能就构成了吗?
为什么本题要选D选项?
跳脱法律的框架 还钱永远不会有还不了这种事你有看过欠钱因为给付不能免还吗
作者:
muaci (无)
2021-03-17 15:05:00选择题就选原则上最正确的,又不是在写申论,想那么多例外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3-17 15:11:00最高法院22年上字3180例 无支付价金之资力,不得谓为给付不能
程序中还是要还钱啦而且那个是超例外的状况跟给付不能不同如果用破产的概念来想 那连种类之债也免给付惹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3-17 15:17:00不过再往后想,给付不能的效果也是用金钱赔偿啊我意思是,如果你认为价金有给付不能的话,他后续的效果是什么
作者:
diyaya (diya)
2021-03-17 16:28:00给付不能你就当作全世界都没有人给的出来了,所以特定之物没有人给的出来,不过价金还是可以
从考试的立场来说,选择题有实务见解可以参考的话原则上先跟着选吧。就学理的讨论上,个人的理解是迟延跟不能最大的区分实益在于,迟延的情形债权人还能请求原给付(物),不能则无法请求原给付而转为损赔(钱)。故于金钱之债,因为原给付本身就是钱,就不会有“无法请求原给付”的情形,因此不会有给付不能。个人觉得这里不是“谁才给的出来”的问题(这个是用来区分主观跟客观给付不能),而比较像在讨论“金钱到底比较像种类物之债还是特定物之债”,然后再连接到效果到底该用迟延还是不能这样子
特定之物已无给付可能 给付迟延尚有给付原物之请求可选择 若连价金都可适用给付不能 那两者就没区别实益了..
觉得你应该去看本教科书 你的问题我觉得是基本概念不清楚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03-19 00:46:00给付不能,不是看你的能力,而是那个标的物到底有无可能比如我契约是帮你介绍老婆,没有特定,就不会发生不能。就算我办不到,还是迟延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作者:
fge16 ( TT)
2021-03-19 15:43:00种类之债与特定物之债可以再研究一下加油
其实你的思维就是学说新派别成立的滥觞,这个可以当作一个新学说看法(如果以后有写文章的话),我是认真回答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03-22 23:23:00同上 可能是未来新学说的切入点不过目前给付不能和迟延的分别 应该还是很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