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92
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于证人之
讯问准用之。
第 196-1 条(II)
第七十一条之一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于前项证人之通知及询问准用之
。
关于不正讯(询)问证人以及应否全程录音,因为纪纲书本上论述其法律效果是类推适用
相关被告规定,只是我不解之处上述法规都有写“准用”,就直接准用98条的法律效果
就好了,还是准用98、100-1规定,但法律效果适用类推适用?
比较懂得高手,帮我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