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国民身分证之初领、补领、换领及全面换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初领、补领或全面换领: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
二、 换领:申请户籍登记致国民身分证纪载事项变更者,向各该申请登记之户政事务所
申请;国民身分证有毁损或更换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
前项第一款所定之情形,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并刊登公报者,得
向户籍地以外之户政事务所为之。
第六十六条 户籍誊本之申请,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为之。但申请户籍档案原
始资料,应向原户籍登记之户政事务所为之。
第六十三条 初领或全面换领户口名簿,由户长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他人向户籍
地户政事务所为之。
补领或换领户口名簿,由户长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他人,向任一户
政事务所为之。
如上,小弟这阵子在读户籍法,发现很多法条都有规定要去“户政事务所”办理,例如:
有的可以去“户籍地以外之户政事务所”、有的“只能在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小弟的疑
问是:这样子不同的规定根据的是什么?还是只是单纯就法条上这样规定而已?
希望了解的各位帮小弟解答一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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