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非诉讼担当 既判力

楼主: currykukuo (调皮小航)   2020-12-20 01:01:05
因读民诉读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点乱QQ
所以想请问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帮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
题目:
A、B、C、D分别共有甲地,今K无权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条“共有人本于所有权提起代位诉讼之情形”
学说实务上有分两说
1.(法定)诉讼担当说-
A、B、C、D任一人或任数人对第三人K提起代位诉讼,基于民法767条请求返还甲地。
构成法定诉讼担当。
我的理解:
因标的对共有人需对标的合一确定,但起诉得由各共有人个别为之,不需要全体共有人一
同应诉、被诉始具当事人适格(若有同时起诉、被诉之情形,应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作者: leolin2 (leolinleo)   2020-12-20 02:58:00
既判力扩张的正当化基础在于程序保障,如果认为不具诉讼担当的关系,但有纷争再燃或裁判矛盾的可能性,仍得透过事前程序保障(诉讼告知)的赋予,去扩大判决效力
作者: TreeWater   2020-12-20 08:03:00
我个人的理解是:因为判决效力会扩张,所以要给予事前的程序保障(67-1),否则当事人可提507-1;并非给了67-1,判决效力就会扩张,不知道理解的有没有错误
作者: leolin2 (leolinleo)   2020-12-20 08:50:00
如果依上述逻辑,那么对参加人就不会只有参加效而已,另外67-1并不是职权通知(得通知)但如果对判决效力所及者(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应限缩裁量空间
作者: ganpizza3579 (干披萨)   2020-12-20 13:13:00
这个案型采非法定诉讼担当说应该还是会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吧?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20-12-20 21:31:00
实务上担心无权占有人串通其中一个共有人之后败诉产生不利他共有人的结果,所以才会有胜及败不及的状况吧反射效就是非诉讼担当的解决办法但是被邱联恭抨击是架空法定的事前事后保障XD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12-21 09:38:00
非法定诉讼担当说如果要克服裁判矛盾 拆开起诉可能无解 或一则至多引用实体法上反射效 二则法院职权通知他共有人参加(当然参加后发生什么效力那是另一个问题) 如果同时一同起诉就透过合并辩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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