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土地登记规则100-1法定抵押权问题

楼主: jenny02026 (翊翔)   2020-11-26 10:47:44
手机排版,格式错误请见谅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100-1
第一项
依照民法824第三项规定
申请共有物分割登记时,共有人中有应受金钱补偿
对补偿义务人所分得土地有法定抵押权
而民法824
第一项 协议分割
第二项 判决分割
第三项 共有人未受分配,得以金钱补偿之
问题:依照824第三项的规定
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判决分割
未受分配土地都可以有金钱补偿
而土登100-1的法定抵押权是否可以适用在
协议分割未受分配土地的情形
上课老师是说限于判决分割的情形
但是无论是考古题还是老师自己举的例子
都是举协议分割
例如
甲乙丙共有一块A地(600万)
应有部分各1/3
协议分割后
甲取得A, 乙取得A-1
丙未受分配,但甲乙应各给丙100万
那此时丙对于甲乙分得的土地有法定抵押权呢
感谢各位大大解惑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20-11-26 12:03:00
中高行100诉362
作者: jeterchen (jchen)   2020-11-26 19:46:00
还要加上民法824-1一起看,结论是仅限判决共有物分割
作者: 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   2020-11-26 23:27:00
参824-1第4及5项,可知:其系指裁判分割,为保障因裁判因裁判分割而应受补偿不动产共有人之财产权而设;协议分割时, 受补偿共有人本得依协议洽定保障之道,况不动产协议分割须经登记方生效力,故受补偿共有人于经请求登记时,仍得请求他共有人同为抵押登记作为自己履行分割协议之条件丙可以对甲乙主张于其等分割所得之土地,分别设定100万之抵押权, 作为自己履行分割登记之条件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0-12-09 17:07:00
很合理 因为协议分割当事人间就有谈判空间所以法律不应介入当事人间之契约关系如果还送妳抵押权就不叫做协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