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841102 (7788yaya)》之铭言:
: 最近在读法学大意
: 书上有写总统有任免官吏的权力
: 一般都用任命政院长与提名各院长为例
: 但既然“任免”有个“免”字
: 那总统能否直接免职行政院长?
: 有人知道吗?
:
我自己的理解是这样,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2项规定:
“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这段说总统可以任免“行政院长”和“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先不谈行政院长,
从“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看起,有以下这些人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
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
如果按照条文说可以任免这些人员,
那不就代表总统也可以免职大法官、监察委员、考试委员和审计长?
以上皆有任期保障,哪可以给你免职。
所以我自己认为“任免”比较像是仪式性行为,
因为是国家元首,所以我给你任免权力,
表面上你可以任免这些人,但实际上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