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辖。
被告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视为其
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最后之住所,视为其住所。
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之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定管辖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视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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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民事诉讼法第1条
所谓"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是什么情况呢?
法院因为地震变成危楼吗?
还是该院所有的法官都要回避该案件?
实务上通常是什么情况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