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 9 条
公司或其他团体或其债权人对于社员,或社员对于社员,于其社员之资格
有所请求而涉讼者,得由该团体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前项规定,于团体或其债权人或社员,对于团体职员或已退社员有所请求
而涉讼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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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条文中的"其债权人"是指公司或团体的债权人吗?
是什么样的情况,公司或团体的债权人会对该公司团体的社员之社员资格有所主张呢?
是只有在社员可能对公司或团体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时候吗?
我的理解正确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