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第三人介入类型

楼主: M4Tank (M4Tank)   2020-10-06 20:13:56
题目是这样
保母甲疏于照顾小孩乙,结果乙跑到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视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而讨论故意/过失作为犯
视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论过失致死或杀人既遂
甲部分应是讨论过失不作为犯
主观上应是过失,客观上为自愿承担之保护者保证人地位,期待有照顾小孩义务但不为之.
但是因果关系讨论我卡住了
易律刑总上的第三人介入类型没有保护者义务只有监督者义务(个人理解类似危险源监督义
玉皇大帝书上又用回溯禁止原则讨论
所以不知道这题的因果关系要怎么论述
还是说根本不需要这么复杂
因为保母让小孩乙外出的不作为会导致小孩乙出包的结果
驾驶丙撞死小孩乙只是这段因果关系的最终实现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0-10-06 20:21:00
太久没碰刑法,过失致死需要论述到有无义务吗?印象中不作为犯才要论述义务,过失有成立不作为犯的可能吗@@?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6 20:29:00
甲是保母,本身具备对乙的保证人地位,至于小孩跑到马路上是否为可预见之情事,则看申论者论述如果疏于照顾致小孩跑到马路上为可预见者,且如果不疏于照不会发生小孩跑到马路上的憾事,则甲的疏忽与乙的死亡具备客观可规则性。王皇玉老师说的禁止回溯只的应该是“第三人制造了一个新的
作者: SHAGUGAN (灼眼)   2020-10-06 20:44:00
后行为人是故意才会有回溯禁止原则的适用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6 20:44:00
,且独立的风险”,并“单独地使结果实现”,而致不能使原行为人(保母甲)负责。可我自己觉得,丙在马路上的出现未必有制造新的且独立的风险,因为本来就是在马路上,除非题有提到说,“根据鉴定如果当初丙没有超速,则乙不会死”的命题。楼上SHAGUGAN的补充也对,王皇玉所称的也是限制故意行为
作者: SHAGUGAN (灼眼)   2020-10-06 20:48:00
然后提醒一下,不作为犯是用”准因果关系”讨论,小细节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6 21:06:00
我是把第三人介入想成是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一种,而形成或建立起一个新的行为人跟因果归责关系的状态。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0-10-06 22:07:00
甲因果关系不用讨论到第三人就正常审条件因果跟客观归责就好
作者: jojohaha (jojo冒险野狗)   2020-10-07 00:34:00
不作为犯是故意犯的手段 过失犯应该不会讨论不作为过失犯讨论,客观能否预见,主观能否预见,因果归责论讨论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07 00:40:00
怎么不考虑用累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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