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是这样
保母甲疏于照顾小孩乙,结果乙跑到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视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而讨论故意/过失作为犯
视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论过失致死或杀人既遂
甲部分应是讨论过失不作为犯
主观上应是过失,客观上为自愿承担之保护者保证人地位,期待有照顾小孩义务但不为之.
但是因果关系讨论我卡住了
易律刑总上的第三人介入类型没有保护者义务只有监督者义务(个人理解类似危险源监督义
玉皇大帝书上又用回溯禁止原则讨论
所以不知道这题的因果关系要怎么论述
还是说根本不需要这么复杂
因为保母让小孩乙外出的不作为会导致小孩乙出包的结果
驾驶丙撞死小孩乙只是这段因果关系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