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考上消防员“身高差1.1公分”遭退训 法院认消防署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29 23:58:18
本件判决已经放上司法院的法学资料检索系统了,本人帮板友做好超连结如下:
https://reurl.cc/lV8dn9
【今年有志要考司、律、法制或地特的板友们可以注意以下这个点!!】
本件承审之北高行法官认为:关于公职考试制度是否违宪侵害人民应考试服公职权利,
司法审查重点,重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等。而学理称为“职
业自由限制之司法审查三阶段理论”(区别相关限制是对人民从事工作之限制,或针对
人民选择职业自由之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而采宽严不一之司法审查标准),对于限制
人民应考试服公职权之考选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则难比附援用。
→如果宪法或行政法的考题出现侵害人民服公职权利,考生宜先予叙明:人民在法定条件
下,居于主动地位从事公职参与国家公权力运作之参政权,与市场上私经济活动之其他
职业性质上处于消极地位对抗国家不法干预之防御权,明显有所不同,因此本题不操作
职业自由限制之司法审查三阶段理论的相关检验。
此外,判决内容非~常~详~尽。本人十分佩服整理、厘清所有卷内事实及资料,并逐
一仔细地为检验、审查、论证的法官们。板友们可以去看看,顺便临摹学习一下实务如
何操作相关标准之检验。
附值一提者系本件判决数次提及:“内政部、消防署评估不致影响消防勤务执行的157公
分标准”这个点。倘若本件的被告未上诉而判决确定,或被告不服上诉后经最高行驳回
,而维持本件判决,此标准或许会成为将来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
8条第1款修正之重要考量。
#也就是未来有志报考消防考试的考生们可以持续关注本件之后续发展啦~
大家考试加油^^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7-30 00:42:00
推用心整理
作者: SHAGUGAN (灼眼)   2020-07-30 01:06:00
嗯嗯~法院最后是从服公职权切入的XD
作者: eglaibls (我是普通人)   2020-07-30 01:06:00
都原住民规定害的XD
作者: SHAGUGAN (灼眼)   2020-07-30 01:08:00
我和老板认为服公职权在释宪实务上没什么特殊内涵,就是比例原则的操作而已,所以才决定将重点放在职业自由但想想两者在比例原则的操作上也是没差,只是多个三阶段审查基准比较炫砲而已☺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20-07-30 02:01:00
所以笔试先上再说,二阶段没过再拿这个判决来申诉?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30 06:37:00
打了超多字莫名消失欸QAQ以下用推文回复板友。@eglaibls (被告当时一定想消防署你是辅助哪造当事人啊XD)@SHAGUGAN (消失的字)原告起诉之主张宜打广,本件结果也印证了你们诉讼策略正确。@adamas0422 少了太多字,以下全部重新打QAQ这个问题涉及的变因很多(例如:法官本应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干涉,所以不同庭不同股的法官,意见是否与本件判决一致,无从知晓;又通过笔试者其体能是否能够胜任,亦是问题…等等),恕我无法迳予答复。釜底抽薪之计,应该是考试院宜虚心采纳内政部在102年、103年间之建议(认为即使再调降3公分,在驾驶消防车辆与操作机具上,也还能承受),调降消防警察之身高标准。甚至法院也提到:“一般行政警察之工作勤务内容与实际面临风险状况,与消防警察大不相同”(内政部函复一般行政警察勤务重在与歹徒身体抗衡、以身材制造歹徒畏惧心理、攻坚行动、使用枪械、控制犯罪现场、处理群众事件、执行交通指挥、特种警卫勤务等,均迥异于消防警察救灾救护工作…)不同事务,应当为不同处理。是否仍要强行将行政警察与消防警察之身高标准绑在一起,殊值探讨。再来,消防署也自承亚洲邻近国家之日本除东京都(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150至155公分)外,在多数地方均未对消防员身高设限,更足显示身高体型与消防任务顺利遂行之间,并不存在实质的关联。从而考试院在41年10月18日订定发布之“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应考人体格检查标准”,是否仍应继续适用于现时之消防警察考试,实有再研求之必要。
作者: Ted0614   2020-07-30 08:19:00
很棒的案件,推专业强,也恭喜原告~~
作者: justwater (halfwater)   2020-07-30 10:32:00
底卡被呛到删文...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20-07-30 12:33:00
这种都能翻,不知道以前看到简章就不考的人做何感想?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30 12:36:00
@Ted0614自己的权利有认真去捍卫。@justwater 帮低卡@@或许因为这里是国考板,比较能排除一些情绪性发言、谩骂和人身攻击。而且经过上篇文章讨论后,大家渐渐地聚焦在法律专业部分的讨论,对考试而言是好事。adamas0422 那也应该尊重那些转换跑道考生的选择。虽然没能参加消防警察考试,但谁说人生就不能有其他体验呢?个人觉得考试院有点夸张,竟然无视内政部之前就想调降身高标准的决定…其实还得感谢本件原告,让国人知道有这段故事。
作者: bill810422 (皮皮)   2020-07-30 13:20:00
去年有个女生差0.6公分被退训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20-07-30 14:24:00
重点是简章先写了,但现在又推翻说不符合没关系,这种事谁能接受?那考试简章的规定是订假的吗?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30 14:35:00
@bill810422 若所陈属实,那本件原告因为身高标准被刷掉的并非特殊个案。
作者: SHINJO575 (~董小鹿~)   2020-07-30 14:44:00
比较好奇 该案之后如果有好几个159都通过笔试 在受训时第一天量身高没过 这些人一样会被退训吗
作者: Ramanujan56 (拉马奴江5566)   2020-07-30 15:23:00
回adamas简章有规定,不代表就是正确的限制啊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30 15:37:00
@adamas0422 简章的其他内容我没看过,不拟评论。于此只聚焦讨论简章里被上开判决指摘之系争行政命令。我永远记得大一时选修了一门法学绪论,老师说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段话。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法律从制订之时就注定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尚且如此,何况下位阶的行政命令?当时初入门法律的我特别请老师在我笔记本上纪录了那段话。老师看我的表情,说恭喜你们考进法律系,但法律人应该要对所有事情存有怀疑,并养成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能力。我懂你纠结在为何能不遵守简章的部分规定,那些因此放弃的人岂不是很吃亏这个点。举例来说,集会游行法第4条规定“集会游行不能主张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白纸黑字写得一清二楚,但是合理吗?不合理啊。先不论这规范概念已欠明确,人民以集会、游行之方式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倘未直接妨碍或侵犯他人之权利或自由,应属表现自由所保障之范围,这规定无异是对意见表达为事前之检查并且禁止,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本件状况同理可证,你可以看完判决后再静下来想想看~(这也涉及法理学课堂上可能会讨论的其中一个课题: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的争议。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爬文看法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的“对话”。)@SHINJO575 可以再观察看看内政部消防署后续的做法~@Ramanujan56 没错!(握手)
作者: L1ON (Fake)   2020-07-30 18:40:00
谢谢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0-07-30 18:53:00
感谢您,真的很用心仔细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30 22:51:00
@L1ON ^^@Unfriendly 看判决后整理成这篇文章和回复板友的推文,确实花了不少脑力和劳力时间。但有您这段话(感动~),值得:)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20-07-31 17:23:00
这个判决找的到吗?应该要置底,万一有那种二试没过的申诉请直接附这个增加胜算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7-31 22:48:00
@adamas0422 我这篇回文开头就有判决的传送门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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