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判决已经放上司法院的法学资料检索系统了,本人帮板友做好超连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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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有志要考司、律、法制或地特的板友们可以注意以下这个点!!】
本件承审之北高行法官认为:关于公职考试制度是否违宪侵害人民应考试服公职权利,
司法审查重点,重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等。而学理称为“职
业自由限制之司法审查三阶段理论”(区别相关限制是对人民从事工作之限制,或针对
人民选择职业自由之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而采宽严不一之司法审查标准),对于限制
人民应考试服公职权之考选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则难比附援用。
→如果宪法或行政法的考题出现侵害人民服公职权利,考生宜先予叙明:人民在法定条件
下,居于主动地位从事公职参与国家公权力运作之参政权,与市场上私经济活动之其他
职业性质上处于消极地位对抗国家不法干预之防御权,明显有所不同,因此本题不操作
职业自由限制之司法审查三阶段理论的相关检验。
此外,判决内容非~常~详~尽。本人十分佩服整理、厘清所有卷内事实及资料,并逐
一仔细地为检验、审查、论证的法官们。板友们可以去看看,顺便临摹学习一下实务如
何操作相关标准之检验。
附值一提者系本件判决数次提及:“内政部、消防署评估不致影响消防勤务执行的157公
分标准”这个点。倘若本件的被告未上诉而判决确定,或被告不服上诉后经最高行驳回
,而维持本件判决,此标准或许会成为将来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
8条第1款修正之重要考量。
#也就是未来有志报考消防考试的考生们可以持续关注本件之后续发展啦~
大家考试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