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户政普考“民法总则、亲属与继承编概要”
第二题:问侵权行为时效的起算时点“被害人于民国(以下同)100年2月1日发生车祸后
,陆续就诊支付医药费用新台币(下同)30万元,共于102年2月1日向加害人取得该笔款
项。嗣被害人因同一损害持续就诊。至104年1月31日止又支付医药费用20万元,向加害人
请求赔偿遭拒。被害人遂于104年2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加害人给付该笔医疗费用,其损
害赔偿请求权是否罹于时效?
第三题:最高法院对于事实上夫妻之看法“试申论我国最高法院见解对事实上夫妻关系
得否类推适用夫妻身分上及财产上或婚姻普通效力之法律关系?”
二题应该都是实考实务见解的题目
第二题,公职王的解答怪怪的。
https://info.public.com.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200718213800-GOR.pdf
我觉得应该要讨论的是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号判决“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
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为民法第197条第1项所明定。
所谓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知”,系指明知而言。如系一次之加害行为,致他人于
损害后尚不断发生后续性之损害,该损害为属不可分(质之累积),或为一侵害状态之
继续延续者,应分别以被害人知悉损害程度呈现底定(损害显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为
终了时起算其时效。又损害赔偿之诉,由于涉及损害原因、过失比例、损害范围等之认
定,加以举证困难,其损害之具体数额,甚难预为估算,常须经专家鉴定,始能确定。”
但公职王却在讨论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2652号,我认为是有疑义的。
第三题直接考最高法院见解,没背字号的话,
只能写“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而主张无法类推适用,
有认为....而主张应予类推适用,基于...应认类推适用说较为可采”应该很虚
,但有更好的写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