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20-07-11 11:15:39甲将土地出卖与乙并已为所有权移转登记,但甲并未依约交付土地,15 年过后,乙对甲
有何权利可为主张?
(A)主张甲为无权占有,请求返还所有物
(B)主张甲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占有物
(C)主张甲为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D)乙无法对甲请求返还占有物
为何这题答案是D?
甲是本题之出卖人本就负有交付义务,
在法律上甲既负有交付义务,对乙而言甲应不具有法律上原因而得占有该物吧?
若认为买卖契约之交付请求权已罹于时效,
但乙不是已登记为土地之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
且已登记不动产依据释字109.164无时效制度之适用。
为何乙不能主张甲无权占有而请求依767返还所有物?
作者:
p780915 (想你想我想鸡精)
2020-07-11 11:42:00交付前,出卖人都有使用收益权,买受人不能主张无权占有、不得利
作者:
SPEman (speman)
2020-07-11 11:57:00民法373,甲有占有权源
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20-07-11 12:06:00了解
作者:
BboyJudge (BboyJudge)
2020-07-11 16:32:00可以请问一下:理由可否依照时效取得地上权没事,我搞混了,抱歉
作者: asp12569 (高雄雷霸龙) 2020-07-11 20:35:00
释字是107 164才对......
作者: xuptper (笑笑生) 2020-07-12 10:14:00
一楼说的是现行实务见解,主张出卖人于交付房屋前,因“危险承担”而得“享受利益”;王泽鉴老师则认为民348系为767之特别规定,于请求权竞合时优先适用,而348既罹于消灭时效,自不允其再依767请求返还房屋。
这个不能理解就用记的就好 但理由很简单其实就是贯彻时效制度的本旨 张台大的书里有写到相关内容 敬请参阅但我不赞同这个见解就是了 自己问过学校老师其实老师也不太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