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对向犯

楼主: acid99 (习得乐观)   2020-06-11 08:41:23
各位早安
想确认刑法对向犯几个问题:
一、对向关系之人无所谓犯意连络,不适用刑法28共同正犯规定(81,台非,233例),那
也不适用共犯(刑法29、30)规定吗? 是否有好心人能提供判决判例参考呢?
二、关键字喂狗后得知比较重要的对向犯为刑法121、122、132。较不重要的法条为237、
266。我还有漏掉哪一条吗?
补充ㄧ下让我疑惑的拟答(132条部分):
https://i.imgur.com/t66IFMb.jpg
感谢,祝大家有美好的一天 :)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20-06-11 09:22:00
早期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被视为广义共犯,对向犯又为必要共犯自然不再另论共犯“对向犯”则系二个或二个以上之行为者,彼此相互对立之意思经合致而 成立之犯罪,如贿赂、赌博、重婚等罪均属之,因行为者各有其目的,各 就其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之联络,苟法律上仅处罚其中部分行为 者,其余对向行为纵然对之不无教唆或帮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该处罚行 为之教唆、帮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对向之二个以上行为,法律上均有处罚 之明文,当亦无适用刑法第二十八条共同正犯之余地。81台非233后半段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6-11 11:32:00
这里讨论的是否会成立教唆帮助的对象就是"行贿者"因为行贿者与受贿的公务员具有对向关系(就是楼上说的意思合致(而构成犯罪)的对造 而且行贿罪已经有处罚明文 所以才发展出对向犯的概念 认为法有明文才罚如果法律没规定 那就是立法者有意不罚 所以才又认为不能去论教唆或帮助(公务员)"收贿"以免架空立法意旨E职务上行为的贿赂 依121只罚公务员 不罚行贿者上面是Ex如果可以论行贿者是121的教唆犯 无疑是架空立法意旨至于"非"行贿者的教唆帮助(如公务员的配偶教唆公务员收贿)会不会成立教唆帮助 又是另一回事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0-06-11 11:52:00
楼上讲解的好清楚!
楼主: acid99 (习得乐观)   2020-06-11 12:51:00
感谢楼上的K大跟T大讲解,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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