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cid99 (习得乐观)
2020-06-11 08:41:23各位早安
想确认刑法对向犯几个问题:
一、对向关系之人无所谓犯意连络,不适用刑法28共同正犯规定(81,台非,233例),那
也不适用共犯(刑法29、30)规定吗? 是否有好心人能提供判决判例参考呢?
二、关键字喂狗后得知比较重要的对向犯为刑法121、122、132。较不重要的法条为237、
266。我还有漏掉哪一条吗?
补充ㄧ下让我疑惑的拟答(132条部分):
https://i.imgur.com/t66IFMb.jpg
感谢,祝大家有美好的一天 :)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6-11 11:32:00
这里讨论的是否会成立教唆帮助的对象就是"行贿者"因为行贿者与受贿的公务员具有对向关系(就是楼上说的意思合致(而构成犯罪)的对造 而且行贿罪已经有处罚明文 所以才发展出对向犯的概念 认为法有明文才罚如果法律没规定 那就是立法者有意不罚 所以才又认为不能去论教唆或帮助(公务员)"收贿"以免架空立法意旨E职务上行为的贿赂 依121只罚公务员 不罚行贿者上面是Ex如果可以论行贿者是121的教唆犯 无疑是架空立法意旨至于"非"行贿者的教唆帮助(如公务员的配偶教唆公务员收贿)会不会成立教唆帮助 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