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先进大大
刑诉单一性争点里既判力扩张
单一性案件里法院就其中一部《有罪判决》确定时,确定判决的效力及于未起诉他部。
一部《无罪、免诉判决》确定时 要分为
1.一行为一罪之情形,其既判力及于他部。
2.数行为数罪时,因各罪间并非有关系部分,且他部亦得再起诉,故并不受既判力影响。
3.一行为数罪的情形,实务上认为既然为一行为,仅受一次裁判,既判力扩张及于他部,
学说认为既判力不扩张及于他部
小弟的问题是
我知道这里争点逻辑是用《本质上一行为》
来理解
但是为什么
《有罪判决》不用像《无罪,免诉判决》
分为一行为一罪,或数行为数罪来讨论?
而是既判力一律及未起诉部分
如果是在数行为数罪的情形
检察官起诉单一性案件的一部被法院判有罪
另一部未起诉的部分就直就被既判力及于
不像法院为《无罪或免诉判决》时
他部分可以另行起诉
请问要怎么理解这个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