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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文】
刑法第 239 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对宪法第 22 条所保障性自主
权之限制,与宪法第 23 条比例原则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于此范围内,本院释字第 554 号解释应予变
更。【1】
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但书规定:“但刑法第 239 条之罪,
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与宪法第 7
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有违,且因刑法第 239 条规定业经本解
释宣告违宪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2】
【解释理由书】
很长....
详请请看司法院网站详细说明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rs6d6v8wlspnmghc
PDF档案短网址:https://reurl.cc/xZop5E
司法终于能朝民主社会更进一步了~~~
即将考试的各位注意囉~~
作者:
roc1110 (上层建筑)
2020-05-29 16:18:00护家萌要开始出来乱讲一通,牵托同性恋了
作者:
Alan1597 (Alan1234)
2020-05-29 16:20:00所以554也失效了吗
支持除罪化,回归民事诉讼处理,大法官决议开明进步法律也应跟随时空与观念变化做调整与改善
作者: dolumoeoe (Johnny) 2020-05-29 16:24:00
早该除了
作者:
Alan1597 (Alan1234)
2020-05-29 16:27:00这样算法官造法吧
作者:
lolicone (∥○△○∥)
2020-05-29 16:27:00最容易用来仙人跳的条文 本来就该废掉本该回归民法+1
作者: Shibacomtw (我柴) 2020-05-29 16:28:00
总算除罪了
作者: eemdg779 (阿不然呢) 2020-05-29 16:48:00
总于跨出这步啦
刑法239违反宪法22性自主权保障、宪法23比例原则。行诉239但书违反宪法7之平等原则
作者:
chillys (黑发尤物。)
2020-05-29 17:28:00民事还有啊,怎么不起飞而且一堆法盲都以为完全没事跑去找小三通奸,征信产业怎么可能萎缩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20-05-29 17:31:00竟然没审查隐私权?
护家盟真的是先知,异性恋通奸是正常,不通奸才是异类
刚看了几篇网络推文,除罪等于增加犯罪的逻辑到底是哪里来的orz
作者:
Alan1597 (Alan1234)
2020-05-29 18:20:00因为他们把性骚扰防治法 和 妨碍性自主罪当没有
作者:
GRAYMENG (mengssb)
2020-05-29 18:33:00推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5-29 18:41:00征信是事前蒐证,最后一击还是要会同警察抓奸在床,非犯罪警察会理你?
作者:
KG10525 (KG)
2020-05-29 18:57:00民事何必要最后一击?
作者: steverxxx (膝盖骨外移) 2020-05-29 19:08:00
家事:干我完蛋惹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0-05-29 19:56:00楼上的 你那个应该是原谅老公了再告的情形把
以往都以刑逼民,抓猴不便宜几十万到几百万未来只能民法,小三小王还可不用出庭
作者: Behave 2020-05-29 21:00:00
不管啦!反正大有为政府治下任何事都是绝对正确正义的啦
有政治立场看通奸除罪化不去看理由书,怎样你都不满意的。考刑诉的考生超爽,可混乱的告诉不可分少个莫名的例外不用理解了。没想到国考版还能看到几个呵呵言论,无法理解。就不用抓奸在床了,干嘛找警察。实务界应该觉得是德政-.-民事有损害事实证据就可以打民事官司了,而且不需要代理律师我记得,没读民法有待他人补充。
作者: darkpat5566 2020-05-29 23:48:00
律师收入不会变少好吗
作者:
L1ON (Fake)
2020-05-30 06:12:00呃...觉得不太重要 之前上课很多老师都批评过了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20-05-30 08:58:00傻傻的,民事官司才好赚。
作者:
abimao (bichi)
2020-05-30 17:40:00这样是不是只要正宫没意见就可以光明正大养小三?
如果以这个说法,一夫一妻制日后是不是也有望改变?如果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但是成员间彼此互相同意,以“法无法约束感情、也不该介入感情”的论述下其实也是符合的?例如王永庆之类蛮多都有二房、三房,只是因为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变成在民法上权利非正宫配偶没有请求权基础,有没有可能依这个脉络改变这件事
“法无法约束感情”这点自始建立在一夫一妻制度之下,这个解释没有要改变制度,仅认为刑法涉入两人婚姻之间,并无助于夫妻感情之和谐也无公益之存在。一夫一妻制未来的确有可能改变,但不是废除一夫一妻制,而是创设伴侣制。但这是遥远的以后了,毕竟现在有人连同婚这事都让他们情感不舒服了。
这解释的效力只是通奸不再以刑法处罚而已,对于结婚制度没有做任何改变阿,更不用说重婚罪还在好吗,逻辑找一找,OK?
果然有人马上误解,就当我自己表达能力差。我的意思是理由书里面的论述,若是未来要改变一夫一妻制,也是行得通的说词。请不要看到一夫一妻就开始激动...我也不是说,这个解释会改变现行制度= =.....简言之就是“如果法不介入私人情感,那我跟我5个老婆都同意大家一起结婚,我们6个彼此也都希望彼此能有正式的法律关系,为什么民法规定只能有一个是正式的老婆?”如果到时候人民日后有这个疑问,按照大法官今日的论述,未必能给出合理的答案而且多成员彼此间承认婚姻关系,也还是会有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存在,不是说开放多夫多妻民法上就没事了,还有牵扯到医疗同意书的问题,只是变成你要赔偿的对象变多、可以签医疗同意书的人变多
楼上,法律是随着时代变化价值观而有所不同,你的理解没有问题,但我其实也说了,一夫一妻制不会废除,但可能会新订一个伴侣制度,就是几年前胎死腹中的多元成家法案(同婚可不是多元成家)人们想彼此扶持走下去,想享受与婚姻同样的权利(但并不如婚姻那样的概念),的确有人提倡伴侣制,然而我也说了现阶段不可能,因为有人觉得这种观念很放荡。未来少子化,老年社会其实很适合伴侣制等相关法案,有兴趣的话,详情请搜寻多元成家法案。
我好奇的是,如果有人真要用这个来挑战宪法,大法官会给什么理由。因为不论是以法不规范感情还是伦理道德,我们都很清楚通奸罪绝对不是这两个理由的例外,一切有涉感情的法律规定,应该都是符合大法官理由书内的立论基础,那我们就很难向人民解释,为什么通奸废了,其他的规定还存在。>>我的想法是这样,恳请赐教新的想法:因为上面有人提到重婚罪,那现行重婚罪的背景也值得讨论。重婚罪属非告诉乃论,不论是重复登记或事实上以夫妻名义生活,都该当构成要件,那么假设正式配偶、当事人、第三人都同意的重婚关系,不违背三人自由意愿,那国家介入规定“你的财产只能跟正宫一人分”、“你的同意书只能正宫签名”的基础是什么?如果要说这是传统伦理道德,那通奸在一般我国人民认知中,又何尝不是伦理道德...所以重婚罪是否要废除,也很值得思考吧?是认真向各位前辈发问@@不知道我这样的思考有没有什么盲点~
那就挑战看看啊XD 时代价值观的变化之下,废除通奸罪我觉得势在必行。通奸罪会被废除不仅因为释字554理由太瞎,还有司法能量耗费太多力气在这种私人关系身上,加上同婚通过的关系(实务见解拘束,如何解释同性间的性交行为等等等),以上就跟重婚罪差很多了。不过之所以没人提是因为这些罪很边缘,中华民国的刑法又很特别(?)像是花柳病什么鬼的去年才废除。可能你的点我没办法很理解,但就我的理解,不觉得释791的理由有透露出,一夫一妻制就可以被破解,你的问题我会觉得是不是要修改民法啊,这种感觉。不过以下我跟民法不熟,等其他人解释囉。
所以其实通奸跟重婚,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一个太冷门......既然都直接假定原配是受害人了,对重婚的行为人施用刑罚,也无助于维系婚姻、感情,再来刑罚中的罚金,也是收进国库。但是偏偏通奸比较热门,搞的事比较多,所以我们先废通奸就好( ̄▽ ̄)~
要集体炒通奸罪,真的就多潘金莲呢?还是青峰呢?出柜呢?真的集体怎样斗争,真的就要多吓死呢?怎样集体大恶斗,真的就会洗脑人吗?多默认立场靠夭呢?其实随便你全世界全部人而已,真的就你谁多高高在上吗真的你谁要集体怎样婊人窜改水桶,真的就会多吓死呢?多见不得人呢?多扭曲的喜欢定义人压人唬人婊人呢不就一堆婊子而已嘛,真的就要多扭曲的世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