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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各位大大关于有罪有罪不可分的问题,假设检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诉B部分
未起诉,审理时法官认为A部分有罪B部分无罪,依实务见解(参最高107台上2696决)
B 部分虽不另谕知无罪但经实体审理故为实体审理的无罪判决。但依照有罪有罪不可分的
公式,AB二罪没有不可分,那检察官起诉效力不就只有A罪吗?法院审理B罪没有逾越控诉
范围吗?
是我学艺不精漏了什么部分= =
还是这样是实务上的矛盾呢?
请各位大大赐教!谢谢!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20-05-17 19:13:00
其不能证明犯罪之部分,即于判决理由内说明因系被诉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故不另为无罪谕知,此仍应'属'已经实体审理之无罪判决
作者:
tttggg (古意)
2020-05-17 20:21:00林俊益老师的刑诉教科书,可以好好参阅喔
其实我觉得是矛盾欸,不可分说实在不就法院审理结果决定的吗?不过坐等更清楚的答案XD
跟你同感,我翻找了一些实务见解,一下要有罪有罪不可分,一下又以审理角度或一行为角度来跳脱这个公式,让我觉得非常的难以接受!
作者:
Joyeeee (Joye)
2020-05-17 23:28:00为了要给上诉三审机会,而认为一审未起诉且不能证明之部分’同属’受无罪判决—G说的算
作者: jason30325 (勇敢胖薯鼠) 2020-05-18 00:00:00
按照公诉不可分原则,裁判上一罪起诉一部分效力及于全部,也就是B部分应当也被视同起诉了,我的见解啦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20-05-18 11:24:0012楼正解。要从那个判决的脉络去理解它为何这样讲,目的上只是要扩张保护范围让它可以再上诉而已。
作者: dg54655465 (1111) 2020-05-18 11:55:00
矛盾呀传统见解很怪 采洗澡熊的见解吧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5-18 12:34:00
107台上2696:“倘检察官系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诉而俱属刑事诉讼法第376条所列各罪之案件”=>检察官已经全部起诉了 A跟B部份都在起诉事实内 只是裁判上一罪;法院审理结果认为A有罪 B无罪 主文只会出现A有罪,不会另外谕知B部份无罪,而仅在理由中说明(不另为无罪之谕知)。这个见解就是要处理如果检察官单除针对B上诉 结果B被改判有罪了 能否上诉第三审的问题,所以前提应该是检察官已经就AB都起诉了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5-18 12:57:00
AB为同一案件+AB都有罪 两个都符合才有不可分
作者: jimmy1996 (晓风残月) 2020-05-20 09:00:00
实务见解把实体法上一罪(包含 单纯一罪、实质上一罪、想像竞合)当作诉讼法上一个客体。因此,就A、B任ㄧ犯罪事实经起诉,法院审判,是没有违背控诉原则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20-05-22 18:40:00判决效力看主文啊 如果法院认未起诉部分无罪 在主文谕知该部分无罪才有诉外裁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