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8司律民法(代偿请求权时效)

楼主: ROOQ (三毛)   2020-04-19 12:39:38
大家午安,今年在准备律师考试,看张璐老师的债法体型破解(真的大推这本!很多解析
都感觉打通任督二脉,但一开始看会有撞墙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国考版发文,若
有格式问题请大家见谅,谢谢。
一、题目概要(有将题目简化整理过):
甲于85年将一笔土地借名登记为乙所有,甲于90年间去世,继承人为丙,而乙于98年擅自
将该土地出售,得款2500万元。
甲之继承人丙于107年依代偿请求权请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价金2500万元,乙则提出时效
抗辩,乙之抗辩有无理由?
二、张璐老师说明(撷取我的盲点相关部分,不完全是本题拟答):
考选部公布之参考拟答中,讨论本题借名登记契约,出名人处分该不动产属有权或无权处
分问题,并因采有权或无权处分的见解,在后续法律适用上有很大差异。
无权处分见解下,若借名登记契约效力未消灭(类推适用民法550但书规定情况),继承人
丙可主张类推适用民法544或依据民法179、184或177第2项不法管理之规定,向乙请求损
害赔偿或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约消灭,则丙仅得主张后三种权利。
有权处分见解下,若契约未消灭,丙得类推适用民法544条请求赔偿。若契约消灭,则丙
得类推适用代偿请求权规定主张交易替代价金。
就上开法律关系之推论,笔者完全同意。...后面是其他部分论述
三、问题盲点:
无权处分的解释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为何有权处分情况下,丙不得一样依侵权行为、不
当得利、不法管理为依据请求?
四、我的想法/拟答:
(一)借名登记类推委任关系,依民法第550委任关系终止。又借名登记出名人之处分依实
务见解为有权处分。
(二)因属有权处分,则乙无法履行返还该土地与继承人丙,是为给付不能。实务及通说皆
认为可归责债务人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得类推适用民法550代偿请求权之规定。但依实务
见解代偿请求权,原债权已罹于时效,债务人本得行使时效抗辩,故乙提出代偿请求权之
时效抗辩应为有理由。(这里张璐老师有其他思考逻辑~满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不法管理主张,该三种请求权应皆以土地售出之时
间点计算时效,侵权行为之时效为二年,请求已逾时效。不当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时效为15
年,尚未罹于时效,惟前者请求范围仅限于所失利益,并不完全是土地售出价额,若丙依
不法管理请求得请求土地出售价额2500万元,并予叙明。
五、其他讨论:
本来我一开始也只想到代偿请求权,毕竟题目都点出代偿请求权,张璐老师也认为作答谈
一堆不会发生代偿请求权的前提法律关系很奇怪,没想到考选部出来的参考拟答将所有法
律请求都讨论一遍...(那为何题目不问丙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呢),但本题占分高达40分
,若只写到代偿请求权可能版面会不够多,大家会怎么作答呢?
以上问题与讨论,再麻烦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题名,早点上岸,身体健康,先谢谢各位的回复。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20-04-19 13:10:00
我之后的心得文会附上这题我的作答喔~
作者: a379537956 (小小R)   2020-04-19 15:10:00
我的看法:有权处分说是认为出名人乙对外取得了所有权,只是对内对甲(后来是丙)负有返还(再所有权移转登记回去)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不成立(侵害的只有丙的债权,除非要另外讨论184一项前段的保护范围)、不当得利(处分的是自己之物,非无法律上原因)和不法管理(管理的是自己之物)也不成立。虽然不知道是否符合106.3th的意旨,但这样解释比较说的通(吧又我自己作答时,除了写到有权处分说外,我还检讨了代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起算点争议(也就是代偿请求权是属于新债权还是原本债权之延伸)以题目给的三个时间点来看,这应该是个考点(因为采不同说结论会不同)也供参考
作者: akarin95423 (:-D)   2020-04-19 17:21:00
期待一楼推事的答案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4-19 20:33:00
有权处分说下177也还是会成立 我觉得179的问题在于:法律上所有权人处分其物是否仍应负不当得利之责任? 盖若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主张其所有权损失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那一物一权...? 再来184所有权侵害也会有这个问题 登记名义人是出名人 那依照有权处分说的逻辑(贯彻公示制度之本旨) 那就没有所谓所有权的侵害 接着就是认为有债权的侵害好了 这也没有到背于善良风俗的程度
作者: g84niwtf (wtf)   2020-04-19 21:00:00
咦?咦?
楼主: ROOQ (三毛)   2020-04-20 10:15:00
感谢楼上解惑讨论,有比较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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