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正在读书
我系一个上班族
最近刚被大将科技资遣
今天去办理失业再认定
现在正系读“黄仲夫”编著的“简明刑法总则”
其中,P.281有提到在便利商店内窃盗的案例
“例如:甲于某便利商店购买商品时,乘机将CD音乐片放进自己
的背包内,随即为附近监视之店员乙所发现。”
................................P.281
本段文字引用的案例有说甲犯刑法第320条第一项之窃盗既遂罪。
但是.........
我记得这段案例在其他的书本中
有讨论到
甲尚未离开店员乙之支配地位
还没有离开便利商店
还可以拿出来放回去
或再付钱成立买卖契约
请问,甲在便利商店内拿取CD的行为系成立刑法第320条第一项
窃盗既遂罪吗?
谢谢!
P.S. 我近期会会学校读书,再想办法把法律系文凭念毕业,
目标以拿到法律系文凭为主!
谢谢。
祝 蓝色星期一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