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6日召开第181次院会,决议通过“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将公惩会
名称修正为“惩戒法院”,除了将惩戒程序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二审制,并明文规定把
职务法庭移给惩戒法院掌管,草案近日将送立法院审议。
本法自1931年6月8日公布施行以来,历经11次修正,2015年5月6日修正公布,2016年5月2
日施行后,公务员惩戒案件原本以审议会方式审议,改采法院体制,惩戒案件以裁判方式
为之。
司法院指出,有鉴于惩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对公惩会是否为法院仍有误解,为求名实一
致,及遵照司法院释字第396号解释“有关机关应就公务员惩戒机关之名称,并予检讨修
正”意旨,公惩会有更名为惩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现行公务员惩戒审级为一级一审制,对于被付惩戒人的权益保护并非周全,
为贯彻宪法第16条对于人民诉讼权的保障,赋予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权利,发挥纠错及权利
保护功能,本次修法将公务员惩戒程序改为一级二审制。
至于审判司法官惩戒案件的职务法庭,目前名义上虽属于司法院,但行政事务均由公惩会
兼办,本次修法正式把职务法庭移至惩戒法院下,确认地位。
目前公惩会龙头为“委员长”,其余合议庭成员为“委员”,未来也将分别更名为“院长
”与“法官”。
司法院强调,惩戒法庭与职务法庭虽均属惩戒法院之一部分,然二者的成员组成来源、任
命程序、掌理的审判事务类型等均不相同,两者就各自的年度司法事务分配、代理次序、
法官配置,及有关法官考核、对法官为监督处分与其他与法官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等建议
事项,应分别由惩戒法庭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职务法庭法官组成的职务法庭法官会议各
自议决,不应彼此侵越权限。故就上开二会议组成、召开时间、议决事项及议决程序等事
项,亦应予以规范。
司法院列出9个修法案重点,分列如下:
1、配合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更名为惩戒法院,本法关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委员”等名称之规定,分别修正为“惩戒法院”、“院长”、“法官”。(修正条
文第1条至第9条、第11条、第19条至第20条、第22条、第25条、第27条)
2、配合公务员惩戒程序将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二审制,分别明定惩戒法庭第一审、第
二审之合议庭成员人数及审判长之规范。(修正条文第4条)
3、配合法官法第47条第1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本次修正更名为惩戒法院)设职务法庭之
规定,分别明定职务法庭分庭审判、审判范围及合议庭组织之依据。(修正条文第5条)
4、惩戒法院人事室、会计室及统计室,得置科员,并定其员额及官职等。(修正条文第8
条、第9条)
5、政风室为机关组织应行设置之单位,明定惩戒法院政风室之设置及其组成人员之职等
与职掌事项。(修正条文第10条)
6、为加速法官审理案件之效能,增设惩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并明定其员额及办理事务
内容。(修正条文第12条)
7、惩戒法院设法官会议及职务法庭法官会议,其会议之组成等事项分别适用及准用法官
法第四章之规定。(修正条文第13条)
8、配合法官法第48条第1项但书规定职务法庭第一审惩戒案件审理程序应增加参审员2人
为职务法庭合议庭成员,明定该类案件之评议组织、程序、方法,及法官、参审员在评议
簿上签名之义务。(修正条文第21条)
9、增设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委员”,分别
改称为“惩戒法院”、“院长”、“法官”之规定。(修正条文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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