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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请益] 客观归责
楼主:
a135791hdhc
(爱柴柴)
2020-01-22 17:55:14
我是读李允呈老师的
在制造不容许风险的部分
他提到医疗行为如开刀未违反既存规定
属没有制造不容许之风险
在一阶段就挡下来
但是实务及多数见解表示开刀已构成伤害罪
是依法令阻却才无罪
包括警察开枪打持刀乱舞的路人一样
都是为未违反既存规定
而不用进到第二阶段探讨
实务会认为开刀构成要件该当的原因
应该是因为通说采相当因果
并无客观归责
所以成立伤害罪
想问考试时候是不是采相当因果写法就好?
不然客观归责都过滤掉 之后也没办法写东西
作者:
beer3541
(丰)
2020-01-22 19:16:00
应该视争点而定吧,有考到客观归责的考点在用记得要再加条件理论不是因果关系的考点的话就用76.192就好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0-01-22 19:19:00
应该是很单纯的条+客 进到R 依法令阻却不是吗..还是我也漏掉什么@@
作者: mrbat
2020-01-22 21:35:00
好像不太对,开刀未违反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有伤害结果吧,如果有伤害结果,也不会是开刀造成好像不太对,开刀未违反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有伤害结果吧,如果有伤害结果,也不会是开刀造成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0-01-22 23:06:00
开刀对故意伤害而言 是构成要件既遂 但阻却违法(职务、得承诺),如果以客观归责而言 就是没有“创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如果开刀方式逸脱常规,就丧失阻却违法事由(逸脱常规的开刀方式非职务所许、也非得患者承诺),同时也在客观归责的观点创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如果这样逸脱常规的开刀制造了伤害 就是“风险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实现”如果患者平安下刀,但嗣后伤亡于其他的意外就是“风险未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实现”...也就是通说的“不成立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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