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想请教民法相关问题,希望知道的人能帮忙解答,谢谢。
题目:
甲为受辅助宣告之人,赠与其汽车给乙,乙又将该车出卖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甲之辅助人丁不知甲乙间之法律行为,并嗣后得知甲受乙胁迫而赠与该车,丙明知甲受乙胁迫之事,但不知甲为受辅助宣告之人。
试问:甲得否向丙请请求返还该车?
课本答案:
1.甲乙间之赠与契约及汽车移转行为,
因未得甲之辅助人丁事先同意,于丁承认前应均属效力未定。
2.甲乙间赠与契约和汽车移转行为之意思表示系遭乙胁迫所为,纵然如第一项因辅助人丁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为避免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仍应认为甲有撤销上开意思表示之实益。
在第二项拟答内容:认为丙可能主张善意取得 (民801、948)汽车所有权,故甲于得丁之同意后再行撤销甲乙间被胁迫之意思表示,并拒绝乙丙间无权处分行为。丙则成为恶意无权占有汽车,甲得依民法767条第一项前段、179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汽车。
不懂的点:
民法92条第二项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胁迫没提到,
课本有两学说:通说为善意取得制度优先
另为92条第二项反面解释。
拟答是写撤销被胁迫之意思表示 使丙成为恶意
是依照 92条第二项反面解释去对抗第三人丙吗?
还是说 撤销后 就没胁迫这件事存在,所以丙自然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 直接就因为辅助人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
题目写丙明知甲受乙胁迫,会不会丙根本就不是以善意第三人去保护?
写的有点长,希望知道的人抽空帮忙,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