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92条

楼主: l03242003 (norah)   2020-01-08 21:09:57
各位版友好~
想请教民法相关问题,希望知道的人能帮忙解答,谢谢。
题目:
甲为受辅助宣告之人,赠与其汽车给乙,乙又将该车出卖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甲之辅助人丁不知甲乙间之法律行为,并嗣后得知甲受乙胁迫而赠与该车,丙明知甲受乙胁迫之事,但不知甲为受辅助宣告之人。
试问:甲得否向丙请请求返还该车?
课本答案:
1.甲乙间之赠与契约及汽车移转行为,
因未得甲之辅助人丁事先同意,于丁承认前应均属效力未定。
2.甲乙间赠与契约和汽车移转行为之意思表示系遭乙胁迫所为,纵然如第一项因辅助人丁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为避免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仍应认为甲有撤销上开意思表示之实益。
在第二项拟答内容:认为丙可能主张善意取得 (民801、948)汽车所有权,故甲于得丁之同意后再行撤销甲乙间被胁迫之意思表示,并拒绝乙丙间无权处分行为。丙则成为恶意无权占有汽车,甲得依民法767条第一项前段、179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汽车。
不懂的点:
民法92条第二项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胁迫没提到,
课本有两学说:通说为善意取得制度优先
另为92条第二项反面解释。
拟答是写撤销被胁迫之意思表示 使丙成为恶意
是依照 92条第二项反面解释去对抗第三人丙吗?
还是说 撤销后 就没胁迫这件事存在,所以丙自然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 直接就因为辅助人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
题目写丙明知甲受乙胁迫,会不会丙根本就不是以善意第三人去保护?
写的有点长,希望知道的人抽空帮忙,感谢。
作者: decartes (cogito ergo sum)   2020-01-08 21:52:00
使丙为恶意的主要原因为民法948但书丙知道甲和乙之间的法律行为有得撤销原因,可预见将来会撤销争点在于甲的行为其实本来就无效了,没有撤不撤销的问题例外承认甲可以主张民法92的撤销,对甲保护较为足够对丙而言,他也并非全然善意。德国民法有规定,第三人知有得撤销原因视为恶意
作者: himan0218 (himan0218)   2020-01-08 21:58:00
有学说认为:对于92条的善意是知悉有没有被胁迫一事,撤销就得对抗。 但是善意取得优先适用说是认为:善意取得的善意是指有没有处分权。 本案第三人不知表意人没有处分权,所以得主张善意取得,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先适用。
作者: decartes (cogito ergo sum)   2020-01-08 21:58:00
但是我国没有,在动产上可以用948但书去救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20-01-08 21:58:00
甲赠与乙之意思表示有两个瑕疵,1.未经辅助人同意=>得撤、2.受胁迫=>得撤。所以好像是甲之辅助人撤销之后,丙主张善意取得(801+948)就没事了。但,92条2项但书反面推知,“表意人受胁迫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认为善意取得优先认定,则92条2项但书就永远没有办法贯彻立法意旨,因此有力见解认为甲之辅助人得主张92条2项的反面,优先于丙所主张的善意取得。
作者: himan0218 (himan0218)   2020-01-08 22:00:00
另一个争点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能不能撤销
作者: littlecoke08 (louis)   2020-01-09 00:43:00
丙因为ꜹ48I但书的规定不受保护
楼主: l03242003 (norah)   2020-01-09 08:22:00
谢谢大家帮忙!
作者: allen211330 (阿生)   2020-01-10 22:36:00
通说是92条第2项,有力说是949条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起2年内,得要求返回其物。看个人要挑哪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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