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CKMANX6 ( )》之铭言:
: 这篇原文也写在律师板,稍微改一下贴在这里,是关于律师考试录取
: 标准的历史:
: 大家最关心的录取分数设下门槛,早年的确变动不少,而且有时会因
: 达到及格门槛人数不同而予以调整。39年是40分,40至42年是50分,43年
: 是53分,44至45年是55分,46年是56分,47年是58分,48至71年是60分,
: 72至73年是58分,74年是56分,75年是58分,76至77年是59分,78年是60
: 分,79年是51分,80至81年是50分,82年是55分,83年至89年是50分。当
: 年录取分数是普通科目加专业科目合并计算(与92年以后相同)。78年和
: 82年将录取门槛调高,并没有造成当年录取率急降,而是刚好相反,因为
: 当年高分考生人数过多,所以提高录取门槛,但纵然调高,这 2年录取率
: 还是分别高达14.06%和15.22%。
: 这种为了确保录取人数不会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在其他类科也曾经发
: 生过。家父67年应考某类专技人员高考探花,总平均56分,而前一年录取
: 标准是平均60分,67年却无人达到平均60分,故67年即将录取标准调降至
: 56分,录取达此标准的 3名考生,家父也因此录取。
: 90年到91年的及格标准,因应当时新订定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
: 考试律师考试规则,当时的及格标准规定在第19条:
: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录取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十六为及格。全程到考人数
: 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数,一律进位取其整数,并以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十六
: 最后一名之总平均成绩为其及格标准,最后一名有数人同分,一律录取。
: 前项应试科目总平均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
: 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各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
: 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无
: 普通科目者,以专业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
: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 所以那时和现在一样双门槛,一个门槛是专业科目平均成绩50分,和
: 现在扣除国文和选考以外的专业科目总分 800分要拿到 400分的门槛标准
: 其实是一样的。比较大的差别应该是现在的专业科目多了宪法(以前宪法
: 是共同科目,考差一点没关系,但考太低导致总成绩低于全体考生的 16%
: 一样完蛋)和证券交易法,少了票据法、海商法(改为选考科目)、强制
: 执行法、国际私法。当时就是专业科目 6科总分 600分必须拿到 300分,
: 也有所谓的 300分门槛。
: 就考试科目方面,附带一提,早年曾经被列入过考试科目的还有行政
: 诉讼法(41年起改为行政法)、心理测验(不计成绩,46年起废除)、国
: 文公文(72年起废除)、国父遗教(72年与宪法合并,83年起废除)、本
: 国史地(41年至47年)、中国法制史(48年至61年)、破产法(83年起废
: 除)等,56年至61年间亦将强制执行法及破产法、强制执行法及国际私法
: 列为二选一的选考科目。
: 回到主题,来看录取标准改成双门槛的90年,最低录取分数是 47.70
: 分,91年则是 46.73分。但为什么特别把那 2年拿出来谈呢?因为那 2年
: 也会发生 107年和 108年一样情况,就是有人总成绩超过最低录取分数而
: 落榜。这 2年的最低录取分数 47.70分和 46.73分,指的是能够通过双门
: 槛的人当中总成绩最低之人的成绩。以90年为例,这位 47.70分及格者,
: 专业科目国文和宪法总分必定很低。因为纵然专业科目刚好过门槛平均50
: 分,换算专业科目所占总成绩 80%比例,得到40分,则国文加宪法也只有
: 77分。91年就更夸张了,因为专业科目 6科占总成绩 80%,所以专业科目
: 各科每拿 1分就是总成绩拿0.13分。总成绩尾数是0.X3分,专业科目最低
: 就是 301分,占总成绩 40.13分,表示此录取者的国文加宪法只有66分。
: 当年似乎没有考生去争执专业科目平均50分(总分 300分门槛),考
: 选部也没有公布更详细的统计。但是可以想见,一定有部分考生是在90年
: 总成绩达到 47.70分,或91年总成绩达到 46.73分,却因为专业科目平均
: 未达50分(套句现在流行用语,就是未达 300分门槛)。
: 90年和91年的应考策略,就是宪法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要不要低到
: 让自己总成绩通不过全程到考人数 16%门槛即可,专业科目就是要全力让
: 自己冲过总分 300分门槛。
: 39年到91年就是因为采取这样的录取标准,仍以平均分数为主要及格
: 门槛,所以有 2个比较明显的特征。第 1个就是录取率不固定,第 2个就
: 是最低录取分数都是整数(除了90年和91年因为另有 300分门槛以外,但
: 如果有列入专业科目最低门槛,想必这 2年也一定都是50分整数)。
: 92年到99年是旧制的最后 8年,直接废除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下限,就
: 是全程到考人数的8%。因此,92年开始,才首次让我国律师考试录取率固
: 定下来,而不是以往的浮动。
: 至于 100年以后的新制,大家都很清楚,就不需要多讲了。
: 而新制在 104年采选试科目制度开始,其实还有另一个比较少用到的
: 门槛,就是除了总分要达到各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 33%以外,扣除选试
: 科目的其他科目总分不能低于全体全程到考考生的 50%。这门槛看似不太
: 可能实际产生作用,但还真有人被刷掉过。 106年某邓姓考生选考劳动社
: 会法,该组及格标准为 486分,邓生劳动社会法75分,总分 490分,本有
: 达及格标准,但因扣除选试科目的其他科目总分全体全程到考考生 50%标
: 准是 418.5分,邓生仅 415分,所以未能及格。但邓生提起行政诉讼后,
: 现已败诉确定(北高行 107诉1021、最高行 108裁 533)。
: 讲了这么多以往的历史,只是想就律师考试及格标准的演进,让大家
: 知道,分数门槛并不是现在才有的。
: 被分数门槛卡死的,想必在90年和91年也一定发生过,不过当年的门
: 槛是总分 600分要拿到 300分,现在则是总分 800分要拿到 400分。当年
: 总成绩超过最低录取分数,却被专业科目 300分门槛卡死而未能录取者,
: 似乎没有听说有集体抗议行动。没有抗议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92年 6月就
: 修法废除门槛,改采固定录取率8%了。但是当时改成固定录取率是否真的
: 对考生有利,也很难说。因为维持旧制的话,未来某些年度的录取率还是
: 有机会像82年那样超过 15%,但改成固定录取率之后就没有了。所以当年
: 改采固定录取率8%,其实对于考生也算是一种双面刃。
: 另外,有趣的是,当年设下 300分门槛时的考选部长刘初枝部长,后
: 来设下 400分门槛时的考选部长是蔡宗珍部长,正好是考选部历史上唯二
: 的女性部长,且 2人的背景都是法学博士,丈夫也都是法律学界地位极高
: 的学者。
原本我是推文,不过太长了,还是重新回文好了。
国家考选历来有各个典试委员会的设计,其实就是要合议监督下的程序正义。
从板友们的许多分析看,确实律师考试如果以分数作为门槛,
时间拉长来看,反而录取的考生程度会起伏。
简单说,最好的作法就是维持比例制,
加上以决策透明的程序去合议订定、调整录取比例。
现在独断地在全程到考比例之外另加上总分数作为门槛,
表面上可以缩减录取人数,好像让上榜人的整体品质有提高,
但其实只是让下一次改卷老师们的给分改变,当下又使人充满遗珠之憾而已。
从这篇R大的专业分享就不难看出这件事,至少,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
固定录取比例下,各科各题改卷老师只要给分标准接近一致,
加上平行双阅,就可以营造较为公平的情况。
如果到考人数持续增多,真要调节市场,也是开会去决定录取比例的调整。
而不是从比例的总体观点又回到“分数”。
分数的意义,只代表该次考试所有科目各题的加总,
而不是永久代表每次都该是这样。
下次阅卷老师们在评阅时,一致在给分数字上给高,
这个分数门槛就又失去原来设定这个数字的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