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父母离婚约定由父任亲权 父入监

楼主: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9-12-12 23:32:55
[课业] 父母离婚约定由父任亲权人 父入监
这时候小孩子的权利义务由谁行使?
具体例子:
甲夫乙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
甲乙离婚,协议由甲任亲权人,其后甲因犯罪入监服刑
丙与成年人丁发生交通事故
若丙要和丁签订和解书,丙要由谁代理签订和解契约??
母乙?祖父母或兄姊?还是其他人??
有无法条或实务见解支持吗??
附录法条和实务见解如下:
第 1055 条
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
第 1089 条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
裁判字号:
62 年台上字第 415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6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所谓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
受停止亲权之宣告) 及事实上之不能 (例如在监受长期徒刑之执行、精神
错乱、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于行使有困难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无
暇管教,子女尚幼须雇请佣人照顾等) ,则非所谓不能行使。
第 1094 条
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
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就职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一、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裁判字号:
62 年台上字第 1398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一条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由一方监护者,不过他方之监护权
一时的停止而已,任监护之一方死亡时,该未成年之子女当然由他方监护
,倘任监护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遗嘱委托第三人行使监护职务者
,则与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后死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之规定不合,不生效力。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9-12-13 07:17:00
1089条不就规定了,由他方行使、负担?就算约定由一方行使,但另一方也只是“暂时停止”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不会因此终结身分法上的法律关系。
作者: Godfrey0216 (Godfrey)   2019-12-13 08:27:00
当然是母阿,甲都坐牢了,有什么
作者: kilof (KiLoF)   2019-12-13 09:13:00
选任监护人吧
作者: voo0263 (voo0263)   2019-12-13 15:30:00
还是妈妈哦 1089是双方都有义务。只有在双方都不能行使的情况才会选任其他祖父母或兄姐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9-12-16 13:13:00
1089没有什么“前提”的问题(不要错解法条),大原则就是一方不能行使时,由他方行使。原来系约定由父亲单独行使,父亲既不能行使,自然由母亲来行使。亲权约定由一方行使,并不是我从此就不能行使,而是我把我行使的权利交给另一方行使。跟宣告停止亲权不同,不要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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