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父母离婚约定由父任亲权人 父入监
这时候小孩子的权利义务由谁行使?
具体例子:
甲夫乙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
甲乙离婚,协议由甲任亲权人,其后甲因犯罪入监服刑
丙与成年人丁发生交通事故
若丙要和丁签订和解书,丙要由谁代理签订和解契约??
母乙?祖父母或兄姊?还是其他人??
有无法条或实务见解支持吗??
附录法条和实务见解如下:
第 1055 条
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
第 1089 条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
裁判字号:
62 年台上字第 415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6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所谓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
受停止亲权之宣告) 及事实上之不能 (例如在监受长期徒刑之执行、精神
错乱、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于行使有困难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无
暇管教,子女尚幼须雇请佣人照顾等) ,则非所谓不能行使。
第 1094 条
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
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就职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一、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裁判字号:
62 年台上字第 1398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一条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由一方监护者,不过他方之监护权
一时的停止而已,任监护之一方死亡时,该未成年之子女当然由他方监护
,倘任监护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遗嘱委托第三人行使监护职务者
,则与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后死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之规定不合,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