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到行政程序重新开始,但128条卡住了
行政程序法128条第二项但书:
但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请
前段:前项申请,应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三个月内为之
我卡住的点是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三个月内要申请,已经限制在三个月内了,为什么但书又
延长至五年?
还是再指不同件事情?
其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者,自发生或知悉时起算有人叫你跳过这段去理解的吗??
五年是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发现新事证欲重开,但已经过五年则不得救济
那边意思是解释成自发生和知悉在后,你救济期间也往后移,但你一样要在救济期间经过后三个月申请?
所以这就会进到五年的范围内阿你太晚发现 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也没保护你的必要
对 但是发现可以救济时,若已经过了原事情发生五年后就不能救济
法定救济经过后三个月内我没申请一年后发现新事证,会重新起算救济期间吗? 还是已进入五年的范围?啊 我明白了自发生事情五年内是固定不变的,期间内有128条第一项三款事由都可以重启法定救济期间过后三个月内申请是这样吗?
作者: a86562018 (风吹芋头芯) 2019-11-23 16:15:00
就是如果一个行政处分已经过了救济期间 而你发现有前项那些情形 可以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但是没有人知道或规定你什么时候会发现,只要你一发现就是给你三个月期限去申请。而整件事情一旦超过五年,即使你发现也不能再申请了。
你应该没念过民总 不知道除斥期间很正常赶快补足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