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国安训练 考试史上最黑暗

楼主: wilson1000 (疯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9-10-09 21:15:20
行政诉讼理由补充状 (20190105)
事实及理由
一、公务人员考试法尚无提及特种考试与训练性质特殊二者之间有任何特
别之关联。
二、国防部宪兵指挥部宪兵训练中心非属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1条所提及之
分发机关、申请举办考试机关、用人机关之任一者之任一部。查公务
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尚无受委托办理训练机关得再委托第三
人办理之规定。国家安全局所订系争训练计画,亦无由国家安全局委
托他人办理之规定。按民法第537条“受任人应自己处理委任事务。
……。”是以,系争训练倘由宪兵训练中心办理甚至参与成绩评定,
即有违误。原处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六、未经授权而违
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之无效情形。按公
务人员考试法与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尚无保训会得将
考试训练之权限委托他人执行之规定。
三、系争训练成绩评分委员不明,宪兵训练中心与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亦
无经国家考试及格之适格人员得担任评分委员。虽经本诉107年12月
3日程序准备期日受命法官谕示,被告仍未提供评分委员之名单与资格
证明。
四、系争训练未有评分标准。虽经本诉107年12月3日程序准备期日受命
法官谕示,被告仍未提供评分标准之相关证物供原告使用。
五、按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1之“宣达纪录”,该证物1
内容未有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如前状所述,系争训练验收测验未于
最后一节实施,4小时以下课程有列入测验评分,于该证物1所示即有
未合。
六、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2之“课程成绩册”,其待证事实
不明。该证物2作成名义之机关或公务员不明难辨真伪,未有评分委
员与机关署名负责,未能由之辨识成绩评定者为何。成绩计算方式、
评分标准亦未能由该证物2得知。该证物2未具有成绩单所应备之基
本要件,未能由之得知该分数与系争训练成绩之有何关联。至于该证
物2内容倘曾示予本人,则该证物2更无隐匿内容之必要,其隐匿系
不当妨碍他造使用证据。至于国家安全局命令受训人员而非要求成绩
评定者在数字旁署名之违常行为,究其因无非在无相关公务员愿为成
绩评定负责之情况下,妄图以受训人员之签名替代之。爰有公评字第
1070006060号函之诉愿答辩书称“……各项纳入评定项目成绩确认
后,均由授课教官当场宣布成绩并请学员完成签名确认……。”之虚
伪不实陈述。该证物2未具任何机关署名等公文书程式条例所定程式,
尚不生公文书之效力,难认为真正之公文书,殆有伪造、变造、登载
不实之虞。
七、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3之“结训成绩册”,其待证事实
不明。该证物3作成名义之机关或公务员不明难辨真伪,未有评分委
员与机关署名负责,未能由之辨识成绩评定者为何。成绩计算方式、
评分标准亦未能由该证物3得知。该证物3未具有成绩单所应备之基
本要件,未能由之得知该分数与系争训练成绩之有何关联。该证物3
所示分数与同列之证物2所示分数不同,其中显有错误。该证物3无
隐匿内容之必要,其隐匿系不当妨碍他造使用证据。该证物3所示“步
枪上靶数”来源不明,国家安全局亦曾发给有登载上靶数之文书命令
受训人员签名,如前状所述本人不从未有签名,国家安全局仍执意认
列并隐匿未提供该要求受训人员签名之文书,足见此般命令受训人员
签名之措施仅系其意图卸责并混淆事实之作为,而受训人员之签名尚
无成立任何法律行为,不生任何效力。该证物3未具任何机关署名等
公文书程式条例所定程式,尚不生公文书之效力,难认为真正之公文
书,殆有伪造、变造、登载不实之虞。
八、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4之“复查名册”,其待证事实不
明。该证物4作成名义之机关或公务员不明,未有任何人署名负责,
其所谓复查究系何者请之、何者为之、如何为之皆无从得知。惟此复
查尚非系争训练办法第37条规定由受训人员申请之复查。同函检送之
证物2、3所示各项目仅一分数,该证物4所示各项目却有三分数,其
分数来源即有未明。成绩计算方式、评分标准亦未能由该证物4得知。
至于该证物4称成绩计算方式系由该6项目平均计算,如前所述项目
即有错误;又平均之计算方式与各项目课程时数尚不相称。该证物4
未能说明其所示成绩何以分作6项目、何谓“测验”分数、何谓“平
时成绩”、何谓“课末验收”。如前状所述,按证物名称略以“宪训教
育训练计画”之附件一课程规画表,并无国家安全局长验收与国家安
全局训练中心主任验收之课程之项目。该证物4未具任何机关署名等
公文书程式条例所定要件,尚不生公文书之效力,难认为真正之公文
书,殆有伪造、变造、登载不实之虞。该证物4示有一学号0503,学
号0503所指应系系争考试五等特考训练之受训人员陈启源(化名),据
闻该员于战技武艺训练结束后即遭国安局队职干部黄雨洁 (化名)少
校痛骂而离训。而实情如此,抑或国安局以战技武艺训练不及格威胁
诱导该受员离训,抑或国安局于逼迫该员离训之同时亦评予不及格之
成绩以为备用手段,亟待调查,以证国安局以成绩作为逼退受训人员
手段之情事。
九、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5之“教育日志”,其待证事实不
明。该证物5并非国家安全局之教育日志,被告答辩书状仅称“教育
日志”,盖有刻意误导之嫌。该证物5所示“宪兵训练中心学员二队”
与系争训练尚无干系,受训人员与宪兵训练中心学员二队未有任何接
触。国安局以该证物5作为成绩考评证物,显系刻意混淆事实,意图
卸责予宪兵训练中心。惟该日志之“队职主管签名盖章”栏,尚无人
签名盖章,仅以“阅”字代之意图蒙混。该证物5之“教授(官)签名”
栏遭遮掩模糊不清难以辨识,“实际进度”栏、“学员生人数”栏、“实
施概况”栏更有刻意遮掩蒙混之情形。该证物5之“记事”栏撰写者
不明,惟察其笔迹应系同一人所书。该证物5之“记事”栏所示内容
显系不实登载;撰写者虽意图模仿授课教官之遣词用字,惟察其内容,
显系依据课程名称杜撰;如前状所述,系争训练尚无柔道课程,该栏
却有“针对破势原理尚待加强(柔道)”、“针对……技摔倒支点原理尚
待加强(柔道)”、“针对抓握破势原理无法理解(柔道)”等明知为不实
之事项;其余杜撰内容,且不逐一指驳。该证物5作成名义之机关或
公务员不明,未具任何机关署名等公文书程式条例所定程式,尚不生
公文书之效力,难认为真正之公文书,确有伪造、变造、登载不实之
情事。
十、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之5项证物,且不论是否为真正之公文
书,其所示者仅分数结果,尚难认为成绩考核未达及格标准之具体事
证。
十一、如前状所述系争考试训练特考三等录取43人至四月底时仅余约28
人仍在受训。嗣后至六月止,复有至少6人离训。国安局在成功废止
本人受训资格后,食髓知味,一面在“海上技能训练”时加强不当训
练之虐待程度逼退至少2员受训人员;另一面又在“教育训练”将至少
4员受训人员评定为成绩不及格,其先者2员于“山地技能训练”遭评
定为成绩不及格者,未待保训会核定成绩即遭国安局违法要求离训(按
系争训练办法第40之1条“……受训人员于保训会依前项规定核定训
练成绩前,视为训练期间,受训人员仍留原训练机关(构)学校训练。
……。”),嗣后始由草菅人命的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其后者2员于
“海上技能训练”遭评定为成绩不及格者,未待保训会核定成绩即遭
国安局违法要求离训,讵料嗣后保训会按系争训练办法第39条第3项
第2款“二、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
退还原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迳予
核定为成绩及格。”办理,未将该2员核定为成绩不及格,惟仍以于
法无据之行政处分令该2员停止训练并参加下一期训练。
十二、国安局于同一“教育训练”评定成绩为不及格之行政行为,行为时
间于后者尚且有违法或不当之处,行为时间于先者殆有相同违法或不当
之情事,且程度益甚。是以,系争训练“海上技能训练”之成绩评定违
法或不当之处,亟须调查以明本件真相。倘同于系争训练之“教育训练”
遭评定为成绩不及格之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必有助于厘清本件事实。
十三、保训会于他诉讼案所提之公训字第1072160629号函检送之答辩状
所谓“安干班第19期暨基干班第5期学务工作整备计画”尚非基于法
4|踦蓝v之法规命令,亦非经保训会核定之训练计画。至于该计画之内
容,如前所述,受训人员实际所受待遇只有等而下之。有于周日19时
即收假召开检讨会并操练至23时以后之情事。该计画所谓“为利各转
训任务衔接及整备……调整收假当日收假时间”,实际上是利用提早收
假之时间命受训人员负担十几公斤重之行李箱与二十公斤重之背包从
楼反复爬楼梯,拖着行李箱并负担背包反复变换行伍阵形,快速反复
将行李箱内容物取出放入,并施以跑、唱、吼叫、跳、蹲、爬、头顶
重物、自我咒骂等各式体罚。该计画系对人民自由权利增加法律所无
之限制,其订定已逾越法定裁量范围,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0条,有同
法第158条之无效情形。
十四、由网络上公开论坛之讨论,得窥见系争训练状况之一隅。详见本状证物1。
十五、本人于诉愿书(20180515补充)所请调查事项,仍请调查之,以证系
争训练诸多违法不当情事及相关公务员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
十六、系争训练计画未有公开,与行政程序法第154条“行政机关拟订法
规命令时,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应于政府公报
或新闻纸公告,……行政机关除为前项之公告外,并得以适当之方法,
将公告内容广泛周知。”之规定有违。
为使用证物事:
系争训练相关仅准予原告阅览之证物,原告使用之亟有困难。原告尚未能知悉证物清单。
行政诉讼理由补充状 (20190219)
Pzꤊ事实及理由
一、按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称系争训练计画第6
点内容系“训练机关(构)学校:于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实施,部分
课程得委请国防部、……办理。”其条文仅规定训练实施所在地(国家
安全局训练中心),与部分“课程”之委请办理,尚无“训练”得委托
他人办理之规定。成绩考核乃系争训练之核心事项,自不得委请国防
部办理,否则即有国家安全局人员之任用由国防部管辖之荒谬情事。
又如前状所具理由,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尚无受委托办理
训练机关得再委托第三人办理之规定,争训练计画第6点已违背系争
训练办法。按公务人员考试法与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
尚无保训会得将考试训练之权限委托他人执行之规定,争训练计画第6
点于此亦有违背。是以,系争训练计画第6点有行政程序法第158条
第1项第1款“一、牴触宪法、法律或上级机关之命令者。”之无效
情形。
二、系争战技武艺训练课程并非委请系争训练计画第6点所列之机关办理。
宪兵训练中心系宪兵指挥部之内部单位,并非属于国防部之单位。又宪
兵训练中心尚非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定义之机关或行政程序法所
称之行政机关,尚无以其名义对外表示意思、行使公权力之能力。原
处分由宪兵训练中 心办理甚至参与成绩评定,即有行政程序法第111
条第1、6、7款“一、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六、未
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七、其他具
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
三、如前状所述,国家安全局系“命令”受训人员见到成绩后签名,并非
要求受训人员“签名确认”成绩并给予其表示异议之机会。予受训人
员表示异议如此损伤领导威严之事,简直是“落漆”、“丢脸”,断非国
家安全局训练之作风。一呼百诺,绝对服从才是军事训练所欲形塑之
目标,倘非如此,尚难确保得以对受训人员施行玩弄虐待。对有服兵
役经验之人,应当不难理解。受训人员心生畏怖之意,又受制于国安
局之权势,尚不敢表示异议。举一于系争训练之“山地技能训练”之
事例说明:放假时间用以搭载受训学员之大客车迟未前来,国家安全局
不但未告知说明此事实并致歉,反在等待大客车期间,以受训人员内
务不整为理由,要求受训人员不断重复快步整装集合、快步奔回寝室
整理内务,玩弄折腾受训人员近一小时。又成绩如何确认诚难以想像。
凡成绩由人员评分决定者,未曾闻有要求受评人员确认成绩之程序,
究其所因,实乃无从确认也。准此,确认成绩之程序纵有存在,亦有
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3款“三、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
之无效情形。受评人员绝无确认成绩之责任义务与能力。受训人员接
受命令签名时,皆以为如同平时被命令签名时一般,只是阅后签名之
动作,尚无能预见签名之动作会被国安局扭曲成确认成绩。保训会
108年2月14日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之理由二、(三)
、1、称““课程成绩册”……为使受训人员知悉个人测验成绩,请学
员于个人成绩旁签名确认,评分教官亦于测验成绩评定后签名负责。”
亦显示该程序之目的仅系使受训人员知悉成绩,尚非检查确认成绩有
无错误。如前状所述,该程序系由国安局人员行使,而非宪兵训练中
心,该答辩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受训人员皆未曾见过教官签名之成绩
册,原告所得阅之证物“课程成绩册”亦无教官之签名。就国安局有
无要求受训人员确认成绩一事,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授课人员、
受训人员说明,名被告提供“课程成绩册”之原本。
四、如前状所述,受训人员并不知道课目名称,不知道“护身倒法”与“柔
道”系不同课目。自无从得知“护身倒法”与“柔道”之分别。“综合
格斗”之如何综合,于任何人皆无理解明白之可能,若非得知全部课
目名称,尚无知悉“综合格斗”不存在之可能。“柔道”课程与“综合
格斗”课程之实际存在否,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护身倒法”等
课目之授课人员、受训人员说明。
五、如前状所述,系争训练多半都在为给国安局长观看之表演准备,尚无
依照课表操作,实际操课时间较课表势必更为缩短。如证物名称略以
“宪兵训 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
计画”、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5之“教育日志”(非国安
局之教育日志)所示,“夺刀”、“夺枪”之表定课程时间皆不超过四小
时。与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1之“宣达纪录”、证物名
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情报干部教
育训练计画”所载“4小时以下课程不列入测验评分标准”之规定有违。
六、“课末验收测验”名实不符,未曾于课程之最后一堂实施,与公评字第
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1之“宣达纪录”、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
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所载
“于课程最后一节实施”之规定有违。按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
送证物5之“教育日志”(非国家安全局之教育日志),“综合格斗”、“夺
刀”最后一堂课时间是3月28日,“基本教练”最后一堂课时间是3
月30日。该函检送之证物2“课程成绩册”,有“综合格斗”字样之页
标有疑似日期之“3/27”符号,有“夺刀”字样之页标有“3/26”之
符号,有“基本教练”字样之页标有“3/28”之符号。是以至少此三
项测验未于后一堂课实施即有明确书证。又如前状所言“综合格斗”、
“柔道”之课程不存在,亦未实施测验。至于其余测验项目时间,兹声
请法院调查之,命由授课人员、受训人员说明,命将测验时间相关证
物予原告使用,命提供国家安全局(非宪训中心)之教育日志。
七、如前状所述,国家安全局无视评分标准,将全部受训人员成绩皆控制
在60分上下以利其恣意汰除受训人员,并因国安局未统一将全部受
训人员成绩呈送保训会之重大行政程序瑕疵,而有国安局仅只做成其
拟汰除人员而无做成其他受训人员之成绩之虞。兹声请法院调查之,
命由被告提出完整之成绩册、有全部人员分数之“课程成绩册”原本。
八、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三)、1、与
事实不符,断无被告所称“宪训中心为使受训人员知悉个人测验成绩,
请学员于个人成绩旁签名确认”,亦无评分教官签名负责之情事。证据
显示,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2之“课程成绩册”尚非由
宪训中心发函之文件,作成机关不明,不能认为宪训中心制作之文件。
由国安局制作之文件,纵有宪训中心人员之署名仍不具公文书效力。
“课程成绩册”亦与被告所称“平时成绩”、“课末验收成绩”无任何关
联,显系国安局刻意误导保训会,使之认为“课程成绩册”系最终成
绩,使之误认最终评定之成绩已通知受训人员,隐藏由国安局恣意评
定之“平时成绩”之存在。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被告所称之“教
官”、宪训中心相关人员、受训人员说明,由被告提出宪训中心所发附
有“课程成绩册”之函文。
九、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三)、2、与
事实不符,尚无证物显示“结训成绩册”系由宪训中心发函国安局,
尚无证物显示“结训成绩册”系由宪训中心作成。证物亦明示未有受
训人员于“结训成绩册”上签名。该证物亦无显示成绩系其所称由“平
时成绩”与“课末验收测验”计算。又宪训中心尚非得对外行文发函
合法表示意思之机关,由其发函之成绩相关文件自属无效。兹声请法
院调查之,命由宪训中心人员、受训人员说明,命被告提出宪训中心
含“结训成绩册”之函文原本。
十、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三)、3、与
事实不符,尚无证物显示“复查成绩册”系由宪训中心发函国安局。
该“复查成绩册”分数上所示“平时”,于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
证物2“课程成绩册”、证物3“结训成绩册”皆未有之,其所谓“平
时分数”确系凭空捏造。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宪训中心人员说明,
命被告提出宪训中心含“复查成绩册”之函文。
十一、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四)、1、
与事实不符,如前状所述,按原告得准阅文件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
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与其附
件一“课程规画”等证物所示,所谓“代训计画”尚无规定“课末验
收项目”,更指明“夺刀”、“夺枪”授课时数皆在4小时以下而不计入
成绩。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并提供完整之“代训计画”供原告使用。
十二、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四)、3、
与事实不符,本人就此于前状曾有陈明。并无任何人向受训人员说明
不得看靶。既然所谓“靶沟勤务人员”、国安局干部、宪训中心勤务人
员依被告所称得以安全实施看靶,则国安局所称因安全顾虑而不让受
训人员看靶之理由即不成立。按证物名称略以“国安局学员手册”之
附件“靶场安全守则”,即有射手前往目标区看靶之相关规定,是以受
训人员看靶本属当然。打靶结束后数日国安局亦命令受训人员于载有
打靶成绩之文件签名,本人不从未有签名,国安局仍执意认列本人打
靶成绩,足见此般程序绝非使受训人员表示意思以确认成绩之程序。
全部打靶过程电子感应靶皆处关闭状态,国安局之目的无非使受训人
员无从及时知悉射击状况,俾便其恣意控制成绩。又宪训中心人员表
示射击测验前将至少有八波次练习射击机会,却遭国安局恣意临时更
改为仅一波次,将表定射击课程时间挪作体能操练与参观行程。按证
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情报干
部教育训练计画”,尚无参观宪兵特勤队之行程,射击课程时间之挪用
系国安局所为无误。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宪训中心相关人员、受
训人员说明,命由被告提出国安局命令受训人员签名于其上之射击成
绩文件。
十三、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四)、4、
与事实不符。尚无证据显示成绩系由宪训中心做成。成绩系由国安局
做成却假托不明之第三人之名义行之。纵有成绩之作成确有宪训中心
参与,亦因宪训中心并无相关职权而使成绩无效。战技武艺训练成绩
作成人员不明,惟其中最终成绩系直接由国安局之不明人员评定,此
乃“教育训练”各项训练之授课人员告知。盖因原处分各项程式要件
皆有重大瑕疵,方有使国安局得将其完全无所依据恣意评定之成绩混
杂于其所称由宪训中心作成之文件以即得以蒙混欺骗之机。成绩究系
何人所评,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成绩评定相关人员与受训人员说
明,命由宪训中心人员说明举证,命由被告提出由宪训中心或国安局
所作有全部受训人员“平时成绩”之相关函文。
十四、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五)、与事
实不符,有刻意扭曲事实之恶意。原告并非仅称“教育日志有伪造、
变造、登载不实之虞”,乃是直指“确有伪造、变造、登载不实之情事。”
其中就原告所得证物“教育日志”(非国安局教育日志)之“队职主管
签名盖章”栏,确实已有公开,未有遮掩,确实无人签名盖章,仅以
“阅”字代之意图蒙混。受命法官于准备程序之期日似误信被告所称而
认“队职主管签名盖章”栏未有于证物公开,认原告无能分辨,尚有
误会。公评字第1070151858号函检送证物5之“教育日志”,尚无证
据显示系由宪训中心作成并发函。该证物“教育日志”观其格式,用
途尚非记录被告所称“学员受训期间特殊事项或表现”,更与系争训练
成绩考评无任何联。系争“教育日志”之“实际教学进度”、署名人员
为何,与本案争点皆有重大干系,皆乃重要证据,绝非被告所称与本
案无关而不必公开。兹声请核对法院与被告所得证物是否相同,调查
该“教育日志”作成者何人,其记载事实之真伪,命由被告提出宪训
中心附有该“教育日志”(非国安局教育日志)之函文与其所附“教育
日志”之原本,命由该 “教育日志”之撰写者、被告所称有签名(事
实上未有)之宪训中心学员学生队长说明,命由宪训 中心相关人员、
受训人员说明,命被告说明提具“教育日志”为证物之待证事项、该
证物与成绩考评之关联。兹声请鉴定该“教育日志”上“记事”栏、“队
职主管签名盖章”栏之字迹,以证其并非国安局所称之宪训中心人员
所作,乃国安局人员匿名所作。
十五、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1690号函检送之答辩状理由二、(七)所谓宪
训中心“教官”之称谓显有误导之嫌,宪训中心相关人员,如“护身
倒法”(遭国安局刻意误指为“柔道”课程)之授课者等,皆非宪训中
心所属之公务人员或现役军人。又本件作成绩评定者尚非宪训中心相
关人员,参与成绩评定之国家安全局人员皆非评分委员,亦无考评资
格。宪训中心参与成绩考评尚无任何法令依据,其所作成之成绩自属
无效。宪训中心人员皆非有国家考试及格资格之成绩考评适格人员,
所谓宪训中心参与考评者亦非皆属宪训中心之公务人员或现役军人。
兹声请调查宪训中心参与考评之法令依据,命由被告提供国安局参与
考评人员之资格证明。
十六、按系争训练计画,“教育训练”之重点系“养成学员忠诚无私及保密
习性,培养团队精神。”原处分之据以废止受训资格之成绩考评项目,
皆与系争训练目标无关。是以原处分即与行政程序法第7条揭示之比
例原则有违。 所谓考评项目不过国安局恣意铲除文官之借口。
十七、按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
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该计画系以国安局函文为依据。惟国安局尚
无权得授权宪训中心拟订训练计画,宪训中心亦无权以其名义对外发
函拟定训练计画。该计画未曾向受训人员发布或下达,尚非有效之法
规命令或行政规则。是以,依该计画所评成绩自属无效。
十八、如前状所述,按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
中心情报安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基本教练”非属战技类课程。
该项目自不应列入战技武艺测验项目。该证物记载“教授单兵基本教
练,以培养学员定、静、安、虑等精神仪态。”国安局以测验背诵口
诀等方式将“基本教练”作为评定受训人员成绩不及格之依据,显与
行政程序法第7条揭示之比例原则有违。
十九、按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
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柔道”课程应指柔道基本术式4式,与“护
身倒法”系不同课程,系争训练并无任何“柔道”课程与测验。
二十、按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全
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该计画之目的记载“由本中心遴选专业军
官、士官担任教官……。”如前所述,系争训练授课人员如护身倒法
等课程之授课人员即非现役军、士官,显与该计画有违。
二十一、按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
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尚无任何“平时成绩”之考评方式规定,
亦无提及任何“教育日志”与成绩考评之关系。
二十二、按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安
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如同本件其他相关法令,皆无任何评分标
准之存在。是以,系争成绩考评自无任何事实与成绩结果之具体连结
关系,即无具体事证存在可供审查之可能。被告所提证物,皆难谓系
争训练办法第44条第13款“十三、性质特殊训练依各该训练计画相
关请假、奖惩、成绩考核等规定,未达及格标准,有具体事证。”之
具体事证。
二十三、被告于行政诉讼期间所提具之证物、理由、陈述,尚无有补正原
处分之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114条“……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补
正行为,仅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
二十四、参加人国家安全局之书状与言词陈述全无足采。国安局既声称系
争成绩考评系由宪训中心作成,于此部事实国安局尚无能力代他人行
诉讼行为。就原处分相关事证,国安局尚无能力代保训会说明主张。
兹声请法院宪训中心相关人员参加到庭说明。
二十五、如前状所言,系争训练之“教育训练”之成绩评定已由保训会公
评字第10722602911号函认定有“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
之情事”,详如附件。兹声请法院调查系争训练成绩评定违反训练法令
或不当之情事,命被告提供公评字第10722602911号函并说明系争训
练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
二十六、行政机关并非法人或自然人,尚非行政诉讼法第44条所称之第三
人。是以第行政诉讼法第44条所指得声请参加诉讼之第三人,自不限
于行政机关。
二十七、为明本件事实,法院有权调查诉愿决定106年考台诉决字第083
号之诉愿人身分,命该人出庭参加诉讼或为证人陈述。
二十八、按证物宪兵训练中心107年3月30日予国安局之函文,其附件仅
“结训成绩册”2页,其余本件被告提供所谓考评证物皆非由宪兵训练
中心发函。又该函文系由无权之内部单位对外发函,“结训成绩册”即
属无效。又由该函所附未经遮掩之“结训成绩册”可知,该“结训成
绩册”确无任何人员署名与机关印信,亦无骑缝章可证该证物“结训
成绩册”系该函文之真正附件。
二十九、查本件诉讼卷证内所载所示另一于系争训练遭国安局评定为成绩
不及格者陈冠安,确系遭国安局于保训会核定成绩不及格前遭国安局
人员痛斥逼退。足证国安局不待成绩核定前铲除特定受训人员之意
图,所谓成绩只是其恣意操控以铲除特定受训人员之手段。“教育训练”
之“战技武艺训练”、“山地技能训练”、“战技武艺训练”、“海上技能
训练”各有2员受训人员遭国安局评定违成绩为不及格,绝非巧合,
乃国安局刻意操控之结果。国安局之军人利用“教育训练”假托其他
得由其操控之军事单位之名,遂行其恣意铲除文官之图谋,为对抗新
当局者增加国安局文官考试录取人数之政策,并利用国家考试录取人
员训练不占职缺的恶法,自本期民国106年度系争考试训练起发动史
无前例的“大屠杀”,堪称我国考试史上最大丑闻。系争训练由国安局
评定为成绩不及格之人数,殆已超过同年度其他考试训练评定为成绩
不及格之人数之总和。查我国其他考试训练,尚无于基础训练将受训
人员以成绩不及格为由废止受训资格之案例。
三十、国安局于准备程序笔录亦自认无现场使受训人员签名确认成绩之情
事。
三十一、本件原告于诉愿提出之事实理由仍予援用。
其他声请事项
一、声请通知原告告知参加诉讼之第三人XXX、XXX、诉愿决定106
年考台诉决字第083号之诉愿人为证人到庭陈述。声请告知本件诉讼
卷证内之同遭评定为“战技武艺成绩”不及格之受训人员陈冠安参加
诉讼或为证人到庭陈述。
二、声请法院提供被告所具证物之清单。
三、声请更正准备程序期日笔录。原告所述乃是宪兵训练中心是宪兵指挥
部之内部单位,而非笔录所载之国防部辖下单位。原告所述乃是宪兵
训练中心没有权力打分数,非笔录所载之国安局。惟国安局于本件尚
无评定成绩之适格人员与专业能力。
四、声请法院续行准备程序,厘清事实所需之证据调查、通知参加人、通
知证人、鉴定皆尚未进行完备。
五、声请使用证物名称略以“宪兵训练中心代训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情报
安全情报干部教育训练计画”之全部,包含其附件。
行政诉讼理由补充状 (20190410)
诉之声明变更:
一、增加诉之声明“确认宪兵训练中心缺乏原处分中评定成绩之权限。”
事实及理由
一、行政诉讼卷宗内另外一份证物所谓“结训成绩册”者,其上所载分数
有大量重复之情形,显系伪造分数之结果。兹声请法院调查之,命由
被告提供全部受训人员之详细成绩。
二、按系争训练计画之规定略以“……本训练计画其他未规定事项,适用
训练办法即其他有关训练之规定。……”如前状所述,系争训练未依
系争训练办法第37条第3项“基础训练受训人员申请成绩复查,应于
接到成绩单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向保训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并以一次为限。保训会于收到复查成绩之申请后,应于十五日内查复
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复时,得予延长十日,并通知受训人员。”
制作成绩单通知受训人员并使受训人员得申请复查即有违误。
三、按107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一、依
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8条及第
10条。二、训练类别及重点 (一)基础训练:以充实初任公务人员应
具备之基本观念、品德操守、服务态度及行政程序与技术为重点。 (二)
实务训练: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 重
点。……”所谓特种考试,尚非必然属于系争训练计画第3条“本训练分为基础训练
与实务训练。但性质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试类科或特种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以下简称性质
特殊训练),得于训练计画另定其他训练。”但书之性质特殊训练。被告答辩状称特种考
试训练即特殊性质训练云云,显非事实,洵属无据。是以训争训练是否属于性质特殊之训
练,于系争办法尚无明定。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1条“……但训练性质特殊,于办法中明
定由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就上列事项另为规定者,应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或备
查。……”系争训练尚不能认为性质特殊之训练。系争训练计画与系争训练办法之基础训
练相关规定相违者皆属无效。原处分依系争训练办法第44条第1项第13款迳予废止受训资
格,即有违误。
四、按行政程序法第157条第3项“法规命令之发布,应刊登政府公报或
新闻纸。”系争训练计画内容之一部,其性质属法规命令者,因系争
训练计画未经公开发布而无效或不生效。系争训练计画第20条等关于
废止受训资格之规定,系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
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带有法规命令之性质,自因其未经公开发布
而无效或不生效。
五、如前状所述,按系争训练计画第2条,“教育训练”之重点系“透过军
事体能训练、……养成学员忠诚无私及保密习性,培养团队精神。”
其训练重点尚非技能。原处分之据以废止受训资格之成绩考评项目,
皆与系争训练目标无关。是以原处分即与行政程序法第7条揭示之比
例原则有违。又按该规定,“教育训练”之“战技武艺训练”、“山地技
能训练”、“海上技能训练”之训练重点与目的尚无不同。按系争训练
计画第20条第1项第5款“教育训练成绩、专业训练成绩、……或训
练总成绩不及格。”有该规定之情形始能废止受训资格。然断无训练
总成绩不及格,而该规定其余成绩皆及格之情形,是以该规定即有虚
伪。断无系争训练计画第20条第1项第3款“教育训练之……宪兵训
练中心战技武艺训练、特战训练中心山地技能训练、……,任一项成
绩不及格;……”之情形不成立,而第20条第1项第5款之情形成立
之可能。有甚者,系争训练计画竟未有“教育训练成绩”之定义,“教
育训练成绩”仅系虚伪之名目。是以系争训练计画第20条第1项第3
款、第5款皆乃虚伪,系违反行政程序法第4条、第8条之行政行为,
应为无效。如前状所述,所谓“教育训练”之订立仅系用以规避训争
训练办法基础训练等相关规范之名目。又系争训练计画未定“战技武
艺训练”、“山地技能训练”、“海上技能训练”之训练期间,被告,却
于受训人员未完整接受“教育训练”前即恣意废止受训人员之受训资
格,即有违误。
六、系争训练评分委员不明,致使受训人员无从依行政程序法第33条申请
公务员回避。其违法情节重大当属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7款之无效
情形。
七、如前所述,保训会公评字第1080004545号函检送之声明异议状所谓考
评项目不过国安局以违法之方式假托无权限之第三人恣意订定之项
目,以违反比例原则之方式铲除文官之借口。无论系以“战技武艺训
练”、“山地技能训练”、“海上技能训练”任何项目成绩不及格为由废
止受训资格,所据之系争训练计画规定皆系相同条文。被告就“教育
训练”各项训练废止受训资格之处分实乃有多数相对人之同一行政处
分。该异议状理由四、六、纯系混淆视听,洵无足采。
八、公评字第1070009050号函未合法送达于行政处分相对人XXX,法定
救济期间自无从起算。原处分与前状所述保训会对于系争训练受训人
员遭国安局评定为成绩不及格者之行政处分,皆未依系争训练办法第
40条与行政程序法第102条予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其违法情
节重大当属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7款之无效情形,处分相对人自可
提起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处分相对人为XXX之公评字第
10722602911号函虽声称“……访谈相关人员竣事……”,实则未有之。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
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行政处分之撤销尚不受
法定救济期间囿限。
九、倘被告拒绝提供公评字第10722602911号函所指国安局于系争训练成
绩评定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之证据,则法院应依行政诉讼法第
135条第1项“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
难使用者,行政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该证据
应证之事实为真实。”依原告主张认原处分同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
之情事。
十、系争训练,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国家安全局未有能力自行办理任何课程,
却放任其所属军职人员以伪造公文书等方式,假托无权限之第三人,
诸如各军事“单位”、不明人员等之名,以极短之期间,以极为粗糙不
实之课程,作为指控受训人员无受考试训练资格之理由,恣意铲除受
训人员以妨碍文官之任用。原处分系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处
分,依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当以违法论。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条第1项:“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
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
效果之规定。”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
会议决议(一)意旨,可知法规命令应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条第3项
规定,刊登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始发生效力。系争训练计画第20条
等关于废止受训资格之规定,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条第3项之规定
发布,欠缺法规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发生效力。
待续
作者: B99303079 (台大建屁孩)   2019-10-09 23:38:00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10-10 02:27:00
做摘要或是争点整理吧
作者: harry1994011 (小电眼)   2019-10-10 10:23:00
我觉得你做个整理或上个色比较好 太多了
作者: howard1989 (BEN)   2019-10-10 10:28:00
好长喔,如果要引起共鸣建议简化一下事实
作者: s9160632 (鱼腥草)   2019-10-10 10:35:00
再贴一次而已 至少上个色吧 end
作者: johnny11111 (夏哥)   2019-10-10 11:00:00
建议楼主,想要获得关注就要自己花心思简化内文并用常人了解的叙述方式扼要说明。你这样贴没人会想鸟你。
作者: a828203 (催化剂)   2019-10-10 11:16:00
楼主你要步要去立院找国昌委员陈情?!不
作者: mikami1027 (MK)   2019-10-10 11:43:00
可以摘一下重点吗...
作者: Iponponman (Iponponman)   2019-10-10 15:11:00
立委不会理会这方面的陈情吧,又不是政府贪渎,机关内部的训练文化报出来,不像私菸案有新闻卖点。
作者: klosetlo ( )   2019-10-10 16:01:00
你平常人缘好不好?
作者: BBKOX (BBKOX)   2019-10-10 22:45:00
我看到都花了…一堆字啊
作者: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19-10-11 00:16:00
你这种论述逻辑,让人看不懂诉求到底是什么而且既然都要打行政诉讼了,代表已有诉愿决定,为何不贴出来接受公评? 诉愿会至少是客观的第三方,会将争点与双方攻防整理,再做出评断,至少比您单方陈述客观且有条理
作者: privateeyes   2019-10-11 02:43:00
立委没在管的啦 情治机关他们不敢动 连历任总统都不敢碰了 碰下去 先被这些情治单位办到死(没有就抹黑)管生之见 国安局大可废除这些沽名钓誉的奥步了私菸案出来后 国安局再也不用妄想菁英的形象了所以增加退训人数 炒作受训难度 一点用也没了因为老百姓已经深知国安局的烂 调查局三不五时还有缉毒案可以出来救援拉抬名望 我请问国安局还有什么?
作者: harry1994011 (小电眼)   2019-10-11 17:59:00
我还是建议你把较重要的条列出来。你这样跟本没人会看 还有前面也是给你建议
作者: Yuan2018 (This Year)   2019-10-12 21:16:00
看到处处是重点就笑了
作者: sinomin (邗安)   2019-10-13 00:50:00
处处是重点……那凭什么我们要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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