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题出自于105年司法特考 综合法学的第13题。
Q:直辖市制定自治条例,因涉及罚则而报请行政院核定,
但行政院认此自治条例有违宪之虞。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声请解释该自治条例为违宪
(B)该直辖市的议会得向大法官声请解释该自治条例为违宪
(C)该直辖市对行政院的“拒绝核定”,得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D)该直辖市对行政院的拒绝核定应先提起行政争讼,
待确定终局裁判后主张其基本权利受侵害而声请释宪。
正确答案(A)
阿摩标示这题为"困难",
最佳解居然一句话带过:知识应该分享而不是隐藏。
林清老师的书,解析仅写"依大法官释字第527号"。
我看完527号还是觉得有些雾煞煞,请先进们指正。
以下为527号的解释文节录:
有无牴触发生疑义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规定,
系指就相关业务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对决议事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规范尚有疑义,
而未依各该条第四项迳予函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A选项正确
地方自治团体对"函告无效之内容"持不同意见时,
应视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条例抑自治规则,
分别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就事件之性质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
=>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函告无效,
地方立法or行政机关才可以声请释宪。
再回头看题目......
"行政院认此自治条例有违宪之虞",
并未提及函告无效这档事,
因此直辖市的议会不得向大法官声请解释该自治条例为违宪吗??
地方行政机关对同级立法机关议决事项发生执行之争议时,
应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尚不得迳向本院声请解释。
=>这里是说地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有争议时,
用地制法38、39条解决,不得向司法院声请解释。
原通过决议事项或自治法规之各级地方立法机关,
本身亦不得通过决议案又同时认该决议有牴触宪法、
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法规疑义而声请解释。
=>这里讲白话一点,地方立法机关不能自己打脸后又声请释宪。
从这里可以得到B选项错误。
(该直辖市的议会得向大法官声请解释该自治条例为违宪,
此为自己打脸行为。)
有"监督地方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条对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机关
(即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办理
该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之自治事项,
认有违背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规范尚有疑义,
未依各该项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者,
得依同条第八项规定声请本院解释。
=>这里的关键是监督地方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认为自治事项有违背上位规范,得声请释宪。
如上述处分行为有损害地方自治团体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
其行政机关得代表地方自治团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于穷尽诉讼之审级救济后,
若仍发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规范违宪疑义,
而合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要件,
亦非不得声请本院解释。
=>若有损地方自治团体之权利,穷尽救济后,
仍有疑义,得声请释宪。
我不晓得这里是不是针对C选项?
针对"拒绝核定"这档事,必须穷尽救济之后才能声请释宪?
但题目并没有写说"迳向"司法院声请释宪,看起来似是而非。
此外,这里似乎也有带到D选项,
只是按照这里的解释文,D似乎是对的!? XD
不知"拒绝核定"这件事的救济到底是什么?
无关地方自治团体决议事项或自治法规效力问题,
亦不属前开得提起行政诉讼之事项,
而纯为中央与地方自治团体间或上下级地方自治团体间之权限争议,
则应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解决之,
尚不得迳向本院声请解释。
=>中央和地方或自治团体间的权限争议,
依地制法解决,不得直接声请释宪。
这里好像又在讲C选项?
"拒绝核定"这档事算不算中央和地方或自治团体间的权限争议?
若算,则不得声请释宪,C选项即错误。
排版有些乱,请见谅。
我想请教的重点是C、D两个选项怎么改?
以及"拒绝核定"这件事算不算权限争议?其救济又是什么?
烦请先进们指教,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