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12 21:38:23民法第129条
消灭时效之中断有3个事由
请求 承认 起诉
其中起诉若撤回或被驳回
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者视为请求履行
而适用第130条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另行起诉中断时效
而不直接适用第131条之时效不中断
我的问题是
第129条2项各款于起诉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断之事由(第132~136条)时
是否也有类似前述视为请求履行的适用
而适用130条之6个月另行起诉之规定
不直接适用第132~136条的时效不中断?
我个人想法应该是有
但是不是很确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