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消灭时效中断的问题

楼主: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12 21:38:23
民法第129条
消灭时效之中断有3个事由
请求 承认 起诉
其中起诉若撤回或被驳回
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者视为请求履行
而适用第130条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另行起诉中断时效
而不直接适用第131条之时效不中断
我的问题是
第129条2项各款于起诉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断之事由(第132~136条)时
是否也有类似前述视为请求履行的适用
而适用130条之6个月另行起诉之规定
不直接适用第132~136条的时效不中断?
我个人想法应该是有
但是不是很确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谢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9-12 23:58:00
看135如果本来就使用130,那135不就重复规定?而且130是处理129第一项第一款的132-136是处理129第二项
楼主: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13 00:28:00
所以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吗?可是起诉撤回有适用 可是效力相同的没适用感觉很怪而且起诉撤回视为请求履行是判例见解 应该不算是重复规定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9-13 12:53:00
有。例如调解不成立视为不中断时,调解声请书送达对造时视为请求,在六个月内起诉的话,仍然不会罹于时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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