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请问一题宪法问题(108警特三等)

楼主: overtop2 (overtop2)   2019-09-07 08:18:18
想请问一题宪法问题
题目出处 108警特三等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关于工作权限制规定之审查,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对于营业之方式、时间、地点所为之管制,须系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为

(B)人民选择职业应具备之主观条件,例如年龄、道德标准等条件,须系为追求“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为之
(C)要求人民从事职业应具备一定之技能、训练、体能等条件,须系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为之
(D)设定进入市场之数量限制条件,与申请执业之个人特质无关,且该条件之成就与否非该
个人所能左右者,须系为追求“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为之
答案 B错
想法 本题在考释字584号 我想问B C D答案
B选项是否应该改为客观条件才对
那C选项 属于选择职业的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呢???
又 如何区分 公共利益 和重要的公共利益???
以及D选项 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 又有何不同呢??
这边我在释字584号找不到答案 还请高手解答 谢谢
作者: weiweiya (VIVI)   2019-09-07 08:37:00
B 客观条件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19-09-07 10:28:00
A是职业执行B,C,D是职业选择关于从事职业之(A)方法、时间、地点、对象或内容等执行职业之自由,立法者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适当之限制。至人民选择职业应具备之(B)"主观条件",例如知识能力、年龄、体能、道德标准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规范,则须有较诸"执行职业"自由之限制,更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帮你标好,所以限制人民选择职业必须要符合“重要之公共利益”,如果只是执行事项则是“公共利益”。另外,只有D才是客观条件
楼主: overtop2 (overtop2)   2019-09-07 10:40:00
所以B是错在 重要公共利益 而不是公共利益吗??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19-09-07 12:26:00
理由书都节录给你了,你多看几次吧…,这题虽然看似考得很细,不过他都把公共利益跟重大公共利益引号起来了…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9-07 16:10:00
主观跟客观的区分方式就是是否能以个人能力所及 考试什么的均属主观限制 所以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即可 独占事业等等的为客观限制 就算一个人再怎么努力都无法达成 要追求特别重要公告利益你去刁钻年龄不可改变就太钻牛角尖了...B就是错在要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才可达成 换个讲法好了主观可把他当成对人的限制 就好比民诉的既判力主观范围一样 是针对人 而非事务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9-09-07 17:16:00
重大公益、特别重大公益是米派三重审查基准用语,要先理解基本权违宪审查,不然都只是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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