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题宪法问题
题目出处 108警特三等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关于工作权限制规定之审查,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对于营业之方式、时间、地点所为之管制,须系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为
之
(B)人民选择职业应具备之主观条件,例如年龄、道德标准等条件,须系为追求“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为之
(C)要求人民从事职业应具备一定之技能、训练、体能等条件,须系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为之
(D)设定进入市场之数量限制条件,与申请执业之个人特质无关,且该条件之成就与否非该
个人所能左右者,须系为追求“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为之
答案 B错
想法 本题在考释字584号 我想问B C D答案
B选项是否应该改为客观条件才对
那C选项 属于选择职业的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呢???
又 如何区分 公共利益 和重要的公共利益???
以及D选项 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 又有何不同呢??
这边我在释字584号找不到答案 还请高手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