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行政罚法 一行为不二罚这个考点
"行为数"的判断我会
实务为100年第五次决议(客观判断)
学说则有法律体系论,刑法行为论(主+客判断)
行为数延伸问题
"接续性,连续性"行为数的认定
保成补习班的讲义写
学说:采一行为说,认为是基于行为人一个违法决意从事的单一行为
实务:采数行为说(释字604号解释参照)
释字604号结论是
(借由举发违规事实的次数,作为认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数)
然后最困扰我的一个问题在这里!
接续性,连续性行为问题的延伸
(((违法播送广告案 105年10月份决议)))
甲说:结论认为 一次播送广告即为一行为
乙说:认为播送广告为长期反复实施之违规广告行为,在法律上应评价为一行为,得借由行政机关裁处罚锾后,而区隔(切断)为一次违规行为
决议采乙说
请问105年10月份决议
甲说是采取连续性行为 一行为说的立场吗?
乙说认为
法律上应评价为一行为?他是采哪一说的立场去这样认为....
法律上一行为不是学说(刑法行为论)里面的内容吗... 怎么不是用100年第五次决议的判断标准
再者,请问乙说是采释字604号的数行为说立场吗?还是他直接套释字604号的结论
乙说的内容我完全不能理解
为什么又说它是法律上一行为
又说可以借由检举次数分割为数行为
他的理论基础让我觉得好混乱...
请大大救救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