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已设定抵押权之不动产嗣后遭第三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已设定之抵押权应如何处理?
案例:
甲将所有之A屋设定抵押权予K担保某债权,嗣后甲乙通谋买卖A屋,乙又将该A屋出卖不知
情之丙。假设丙不主张但书对抗甲乙而主张善意取得该A屋。
试问K之抵押权是否消灭?意即丙所善意取得之A屋上有无负担抵押权?
假设K之抵押权消灭,嗣后对甲之债权不获清偿时,可否对乙主张什么权利?
小弟的认知是,丙善意取得该屋为原始取得,是干净没有负担的所有权,故K的抵押权是
消灭的。然而这样对抵押权人K岂不是蒙受极大不利益?又善意取得人丙势必以低于市价
的价格买到A屋。
还请各位先进提供宝贵意见替小弟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