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窃盗与侵占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楼主: soltre (所罗)   2019-08-12 02:24:04
今天看了易台大的函授
看老师拆解法条 有提到窃盗和侵占
老师认为窃盗是行为犯 侵占是结果犯
理由是刑法320条提到"窃取" 依通说见解
意思是"未经同意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建立自己持有已经包含在窃取的行为 再论结果会重复评价
但提到侵占罪时 却说侵占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害 所以是结果犯
那为什么不能说窃盗罪的结果也是财产损害呢?
另外翻了李允呈的解题书 (2016年版 p.321)
窃盗罪也是解为行为犯
但在侵占罪的部分 李师认为:普通侵占罪性质上是属于行为犯之犯罪类型,
......盖因侵占罪的客体原本就在行为人的持有之下,此与窃盗罪的保护法益
是所有权及持有利益有所不同。至于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并非重点,
即使整体财产没有损害,行为人依然会成立犯罪。
稍微爬了文 看到之前有人询问 但还是不懂
想请问各位大大 应该如何解读? 感谢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9-08-12 07:55:00
侵占罪就采的见解不同 实务认为是即成犯,把他解释为行为犯;许恒达老师则认为是结果犯。差别就在有没有需要造成终局财产上的损害。(许恒达即成犯与侵占罪的既未遂问题)月旦法学教室第129期,2013年7月窃盗罪则是因为易采的是蔡圣伟老师的见解,认为窃盗是把原先直指财产损害的客观法益侵害结果改为主观意图,所以客观行为只需要建立持有,而不用造成财产损害的结果。所有解释为行为犯蔡圣伟财产犯罪:第三讲:窃盗罪之主观构成要件(上),月旦法学教室78期,2009年4月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8-13 19:42:00
我们老师是说窃盗国考你写行为犯大概就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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