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易台大的函授
看老师拆解法条 有提到窃盗和侵占
老师认为窃盗是行为犯 侵占是结果犯
理由是刑法320条提到"窃取" 依通说见解
意思是"未经同意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建立自己持有已经包含在窃取的行为 再论结果会重复评价
但提到侵占罪时 却说侵占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害 所以是结果犯
那为什么不能说窃盗罪的结果也是财产损害呢?
另外翻了李允呈的解题书 (2016年版 p.321)
窃盗罪也是解为行为犯
但在侵占罪的部分 李师认为:普通侵占罪性质上是属于行为犯之犯罪类型,
......盖因侵占罪的客体原本就在行为人的持有之下,此与窃盗罪的保护法益
是所有权及持有利益有所不同。至于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并非重点,
即使整体财产没有损害,行为人依然会成立犯罪。
稍微爬了文 看到之前有人询问 但还是不懂
想请问各位大大 应该如何解读?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