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初等考试题目
以下何者属于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
(A)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构成要件
(B)业务侵占构成要件
(C)业务过失致死构成要件
(D)孕妇堕胎构成要件
答案是D
但我觉得有争议是因为刑289-291
都是非孕妇本人堕胎
这样堕胎罪怎么还会是纯正身分犯?
且业务侵占的部分
实务认为有身分连结方能实行为纯正身分犯
怎么被归类为不纯正身分犯?
不纯正身份犯,简单来说大家能犯的,在特定身份下犯会有刑之增减情况(A)杀人者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不纯正身份犯)(B)涉侵占者和其业务之相关(不纯正身份犯)(C)过失致死与所执行业务相关(不纯正身份犯)(D)则是涉及刑法274条生母杀婴罪(纯正身份犯)
作者: scott186 2019-05-22 23:15:00
楼上D应该是288吧
并不讨论有没有第三人帮助的请况啊啊我理解错了,的确是288,谢谢纠正侵占任何人都能犯,但与该人工作内容(业务)相关的是构成业务侵占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9-05-22 23:32:00侵占有任何人都能犯吗?持有他人物品之人才能犯不是?
作者:
gn7722 (脚很痛)
2019-05-22 23:42:00答案d很简单啊侵占当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侵占啊你直接把定义订在“已持有物品之人”就不对了堕胎当然是只有孕妇能堕~孕妇是个身分没有持有他人物品之人这个“身分”他只是一个行为要件持有他人物品=行为,不是身分
作者:
gn7722 (脚很痛)
2019-05-22 23:48:00业务是加重行为而不是侵占一定要业务
作者:
gn7722 (脚很痛)
2019-05-22 23:49:00不然男的能堕胎吗......
你卡的问题很奇怪288和291适用的对象根本不一样
作者:
gn7722 (脚很痛)
2019-05-22 23:50:00但卡在业务跟直系,就是加重条件就是不纯正身分犯
作者:
chenwen ( )
2019-05-22 23:54:00业务侵占罪中.业务为不纯正身份犯.而持有他人之物属纯正身份犯
扑马没说错啦,288跟289关系,这里本来就有两说,选择选实务见解,纯正身分
作者:
chenwen ( )
2019-05-22 23:55:00所以业务侵占罪一部分包含纯正身分犯.一部分包含不纯正
作者:
gn7722 (脚很痛)
2019-05-22 23:57:00刑法理解是一回事,让别人也理解是另一回事要陈述的让搞混的人理解也是要很厉害我之前也常常脑袋打结...
作者:
gn7722 (脚很痛)
2019-05-22 23:59:00如果要考选择题尽量选食物见解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9-05-23 03:45:00纯正身分犯宜理解为纯正特别犯的概念,更精准的理解应厘清为:立法者创设刑罚的事由乃基于行为人的特别身分,故选项中显仅孕妇符合而无疑义。至于业务侵占,乃基于业务上之不法行为而非基于特别资格的构成身分,是故不属之。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5-23 03:47:00扑马没误导你,易台大这里也认为是288是不纯,我看拟答也是不纯,但的确有两说,只是选择选实务而已,如果照申论写的话,建议还是写原本的体系思维,所以他也不是少数见解至于侵占,因为国考很常考双重身分犯,侵占几乎都被认为是“持有物品之人”才会成立,所以认为是纯正身分犯,照你打的,感觉易跟扑马应该是上同一个体系,我看解题书都会提到另外的学说,但也用易跟扑的当结论,所以建议你还是照原本的就好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5-23 13:48:00我建议你侵占直接记纯正就好,因为楼上看到有人说侵占任何人都可以犯的确怪怪的...B的话,他写“业务侵占”,就不能选,因为业务就不是有特别身分。这题是因为看到题目“孕妇堕胎”下意识想到立法理由把288排在本章第一罪,而且直接说“孕妇”就很像274,实务要你选有特别身分的人所以D无误,但通说认为289才是基本之罪,288是减轻,任何人都可以堕胎,只是孕妇减轻而已,坦白说,通说的确比较符合。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19-05-25 22:59:00我也是看扑马的书,扑马两说都有,我觉得没有误导@@只是他偶尔会抱怨很多实务见解,然后某些想法比较特别,所以才搞混吧XD侵占纯正身分犯啦,有争议的只有业务身分阿囧 不过业务加重废除了,应该也不用记什么双重身分犯了。理解不纯跟纯正身分犯的定义,再去记哪条是纯的哪条不纯比较好喔,硬记不太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