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过世后遗留300万元,甲之配偶已身故多年,其膝下有一女乙一子丙,
且乙女和丙男分别育有A、B两子及一位出生之C子,若在甲过世后,过不久丙即因
车祸也过世,则丙之配偶以其遗腹子C子有继承权为由,向法院主张保留应继分,
是否有理由?
我现在有几种看法:
一、今甲死亡具又继承权的是乙丙,故丙死亡后,甲之继承人仅剩余乙,故全部由乙继承。
二、后来在网络上找到再转继承这个概念,但定义都非常不明确,简单来说,
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久也跟着死亡,那就尤继承人之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之
继承权。
总觉得以上两个看法都不大对... 还请各位大大帮忙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