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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2 (222)
2019-05-18 14:18:07甲男之子乙男与丙女结婚。婚后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离婚,丁由乙行使权利
负担义务。乙罹患重病,立遗嘱指定甲为丁之监护人。该遗嘱指定为: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想请问为何不是A
1091之规定
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应置监护
人。
1093:"最后"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想请问 为何不能适用1093
(另外有看到网络上说 要 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 才可适用1093
这样1093要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